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
人发[20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行的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是原劳动人事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修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的标准。近二十年来,人民生活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各地普遍感到离休干部活动经费不足。为进一步体现党中央“更好地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干部”的精神,解决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5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500元,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将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使用。
二、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结余可以跨年度使用。
三、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分别在行政费、事业费中的“离休干部其他经费”项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
四、本通知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