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政府非税收人
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财库[2003]24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新疆分行,农业银行新疆兵团分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联社:
为了保证自治区区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通知》(新政发[2002]3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02]131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反馈。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