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财库[2003]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人民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中心支行,各地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新疆分行,农业银行新疆兵团分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乌鲁木齐县农业信用联社: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25号)和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新财库[2003]2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三年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财政 国库 改革 办法 通知
抄送: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宣传部,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纪检委;自治区监察厅、审计厅,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本厅各位厅领导、各处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03年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