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6-08 浏览次数: 251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

新教财[2004]5

 

自治区各普通高等学校

目前,我区高等学校学生欠缴学费、住宿费问题很严重,已影响到学校的正常运转。为了做好高校的收费工作,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减免学费。”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高校经费来源于国家投入和学生缴费。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教育学生树立缴费上学的意识,自觉按照自治区教育、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和项目向学校交纳学费、住宿费。

二、各高等学校要加强收费工作的管理。高等学校的学费收入已纳入财政的综合预算,是自治区财政收入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主要经费来源。各学校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学校应收经费按学年度足额收缴。

三、各高校要加强对欠费学生的甄别工作。要加强诚信教育,对有缴费能力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应督促其交纳拖欠的学费和住宿费。对经多次教育继续恶意拖欠应缴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学校有权根据学籍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四、要认真做好特困学生资助工作。对甄别、界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行端正、学习努力的学生,学校应加大资助力度,如减收或免收学费、住宿费,安排勤工俭学岗位,给予特困生补助等措施,确保这些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