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11-13 浏览次数: 438

新疆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等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特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保证学校经济运行的合理性、合法性。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由学校实行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和统一财会业务领导。学校有对财权、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会计事务的集中管理权。

第五条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    计财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根据管理需要,学校可以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设置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计财处统一领导。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订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计财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二级财务机构要按月向计财处报送会计报表。计财处定期对二级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财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逐步使二级单位会计基础核算程序化、规范化,财务管理制度化,全面提高学校的财务管理水平。

    第七条  学校二级财务机构要切实加强日常财务管理,按照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配备合格的单位财务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建立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基层核算办法,依法建立会计账册,按照各项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核算和监督。

第八条  二级财务机构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权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二)在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和学校财经纪律的前提下,有相应的财务自主权。有权管理本级会计事务,包括编制本级财务预算,办理本级财务收支,按规定的要求填报本级财务报表和决算,分析本级财务状况,落实本级增收节支措施,制定本级财务目标等。

第九条  学校内部设立的各级财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财会人员。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和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全校财务人员实行统一调配管理,逐步实行财会人员校内聘用制,岗位流动,定期考核及重大事项报告等管理制度。

第三章   预 算 管理

第十条  学校预算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编制严格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等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学校本年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结合本年财务收支增减因素和财力可能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是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方针原则,审查批准学校的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第十四条  预算经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即作为年度财务收支管理的依据,一般不作调整。如年度内发生国家政策调整或学校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等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情况发生时,可以编制预算调整方案10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重大项目提交党委常委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预算经费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各单位必须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执行预算定额。计财处有权对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于超预算单位必要时可以停止其一切支出。

第四章  收 入 管 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积极组织收入,创造条件努力开拓新财源,不断增强筹资能力。学校组织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进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严禁以收抵支。

第十八条  学校各项收费,必须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各类代收费项目也须经校长办公会确认后方可实施。任意单位和个人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事业性收费均须使用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票据,经营收入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严禁不开收据或使用自制自购收据进行收费行为。

第二十条  学校在组织办学过程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各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相应财务机构入账核算。不得设置“小金库” 公款私存和采用其他形式截留、私分、坐支、挪用应上缴收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费须报物价等部门审批或备案,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五章  支 出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后勤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消耗及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

第二十三条  各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要求,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必要。各单位负责人必须严格控制、认真审查支出内容和支出金额,对支出的真实性、必要性、合法性负责。办理支出事项至少应有两人经手,支出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并由办理单位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亲笔签名。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按不同的经费的性质和用途确定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二十五条  各办学单位办学收入留成和年度预算中确定的部门业务经费预算额度,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标准使用,计财处监督审核支付。预算定额内的一般性日常支出,由主管经费的部、处、院领导审批。金额较大的一般性日常支出和专项资金支出须由主管领导及主管财务校长审批,特殊及重大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自筹基建应兼顾学校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须报经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勤管理处根据工程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报经主管校长审批,计财处审核付款。工程完工后由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校内各单位的专项修缮工程必须在落实经费来源的基础上,编制工程预算。造价在1万元以上的由审计处审定。

第二十七条  校内设备购置应结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充分考虑重要性、必要性、先进性、利用率及使用人员等因素,并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法规作好设备采购计划的申报、设备验收及付款等工作。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八条  经营收支结余应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其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转作学校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财务收支差额。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学校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特困基金等。

第三十一条  各项专用基金是学校财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归口财务处管理和核算。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各项基金的使用,学校坚持先提后用的管理原则,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和核算,各项基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项基金收入和支出预算应由各有关部门编制,由学校计财处审定。各项基金收入由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支出时必须按规定用途由各分管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八章  资 产 管 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是学校拥有和控制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按其特征可以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产管理。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之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库存材料等。

(一)现金、银行存款及银行账户的管理

各单位收入现金应及时足额送交财务部门入账,不得采取任何形式截留、坐支、私分和公款私存。

学校各级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有关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结算。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和超过现金支付范围的经济活动必须使用转账结算。校内各单位相互提供服务,必须使用转账方式结算,不得支付现金。

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除经学校批准独立核算的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业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校对单位和个人的一种债权。

各级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和暂付款项。借款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个月,每年年末应进行全面清理。每年不定期向全校公布借款逾期未报账人员的有关信息。

(三)借出款管理。借出款指学校借给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或有关校办产业的各类周转性质的款项。

校内各单位应按时足额地将借款归还学校。对于长期占用学校资金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从该单位有关经费中扣还。

    校内同级财务之间一般不得互相借款,特殊需要时必须由主管财务校长批准,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四)存货管理。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种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计财处及有关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建立存货盘点制度,及时处理盘盈盘亏,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学校资产处代表学校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对资产的申购、调拨、报废处置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

各单位必须建立相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作好固定资产采购、验收、调试、维护、保管、清查等各项管理工作。及时填制固定资产卡片并作好固定资产账簿的登记工作,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和盘点,作到账卡物相符。

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履行有关的报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管理。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名称是学校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许可不得擅自在经济活动中使用学校名称。各单位利用或转让学校无形资产时,必须得到学校批准,并按规定进行有关评估,转让收益属于学校所有。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管理。对外投资是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校内各单位对外投资必须报经校长办公会审批,特殊重大项目由党委常委会审批,并上报教育厅、财政厅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学校对外投资由计财处统一办理,各二级单位无权利用学校资产对外投资。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进行评估。

第九章  负 债 管 理

第三十九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条  借入款是学校向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学校在兼顾事业发展需要和积极稳妥的基础上,加强对借入款的控制和管理,并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确保借款如数如期偿还。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

第四十一条  条应付及暂存款是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学校各单位和各级财务部门都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支。

第四十二条  代管款项是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管理的各种款项。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校办产业、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发生划转撤并,以及校外单位并入学校时,必须进行审计和财务清算。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划转、撤销或合并单位进行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划转、撤销或合并单位的财务、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移交、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计财处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以及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具体需要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  计财处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情况表、支出明细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财务报告是专业性较强的专业报告。财务报表必须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编制,保证数字计算准确,内容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篡改财务数据。

第四十七条  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支出、结余及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它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预决算资料、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为基础,对学校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和运行结果进行剖析,以便评价过去,反映现在,预测未来,改进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十九条  学校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收入的增减变动情况分析;支出变动及支出结构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收支状况分析;资产变动情况分析;负债情况分析;专用基金使用及变动情况分析;财务管理情况分析及改进措施。

第五十条  财务分析的具体方法一般有: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差额分析法、趋势分析法。

第五十一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资产负债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支出增减率,固定资产年增长率。

第十二章  财 务 监 督

第五十二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学校综合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监督学校经费收入与分配的管理;监督学校经费的合理支出;监督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方式。学校要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不断强化财务监督。

第五十四条  财会人员有权按照《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审计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的各项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