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制度
为保证学校经济活动有效进行,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一、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明确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必须制定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做到职权明确,程序规范,责任清楚。要赋予各职务、岗位人员相应的职权,以便各岗位人员之间能相互制约。
2、会计与出纳职务要分离
(1)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计财处指定非出纳人员负责与银行对账和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3)执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审核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
(4)授权批准经济业务的职务与执行业务的职务要分离;
(5)物资采购、验收保管、实物记账的职务要分离。
(6)空白支票与预留银行印鉴不能同一人分管。
2、明确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
对对外投资、财产处置、资金调用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和执行应做到制度化、规范化;计财处每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尤其是严格执行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凡属重大经济活动,如融资、预算编报与执行、决算编报等,必须经相关部门论证同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授权,计财处方可执行。这样就做到了论证者、决策者、执行者之间的权利制衡,也符合决策人员与具体执行人员相分离的原则,从而达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之目的。
3、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组织程序。
保证财产清查制度的具体落实,为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财产清查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提供可靠依据。
二、内部控制制度是为保证学校经济活动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必要管理措施,具体要求是:
1、组织规划控制。是对学校组织机构设置,职务分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控制。一是职务分工的相互制约,相互分离。二是组织机构的相互控制。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而分设不同的部门和机构,其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应体现相互控制的要求,每项经济业务在运行中须经过不同的部门并保证在有关部门间进行相互检查;在对每项经济业务的检查中,检查者不应从属于被检查者,保证被检查出的问题得以迅速解决。
2、授权批准控制。学校对各部门或职员处理经济业务的权限控制。明确各类经济业务的授权批准程序,保证既定方针的执行和限制滥用职权。
3、预算控制。对学校各项经济业务编制详细的预算或计划,并通过授权,由有关部门对预算或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控制。
4、实物控制。对单位实物安全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实物控制的措施主要有限制接近现金、存货等,以保护资产的安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保证财产实有量与有关记录一致。
5、会计系统控制。通过对学校所发生的各项能用货币计量的经济业务进行记录、归集、分类、编报等而进行的控制。其内容主要包括: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从业人员,建立会计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对会计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使之相互监督和制约;按照规定取得和填制原始凭证;设计良好的凭证格式;④对凭证进行连续编号;⑤规定合理的凭证传递程序;⑥明确凭证的装订和报销手续责任;⑦合理设置账户,登记会计账簿,进行复式记账;⑧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编制、报送、保管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