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内部稽核制度
发布时间: 2015-11-13 浏览次数: 126

新疆师范大学内部稽核制度

 

为了加强我校内部会计监督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发挥会计核算在学校事业发展和提高工作效率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计财处稽核人员履行所管业务的稽核工作职责。学校所属经济实体、独立核算单位会计机构内部必须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履行稽核工作职责。

第二条  计财处设置财务稽核岗位,由专人和科长担任稽核。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工作。出纳工作必须经过审核人员事前审核,方能办理收支业务。

第三条  稽核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审查各项财务收支。应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财务收支进行逐笔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收支,有权拒绝付款和报销。

(二)及时复核会计凭证,不得拖拉积压,对复核后的凭证盖章并记账。

(三)会计账薄定期进行复核。

(四)会计报表按季按年进行稽核。

第二章  账务稽核

第四条  原始凭证稽核

(一)外来原始凭证是为合法的发票或收据,即必须是税务局监制的发票(收据),或者是财政局印制的事业单位专用收据或统一收据。发票或收据上应注明接受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的内容、金额、填制人员的签名、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对外开出原始凭证应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财务收费章。

(二)自制原始凭证须有财务处按固定格式印制,所填项目、内容应完整,金额数字应准确,并有经办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设备或材料须有固定资产或材料验收入库单。

(三)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须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批准文件需单独归档的,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四)外单位开出的原始凭证如遗失,须取得该单位盖有公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或有关的证明,提供有关证明的须注明原始凭证号码、金额、经济业务内容等。

第五条  记账凭证稽核

()每一业务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相关单据或提供原始凭据,经过立项批准及审定价格等程序,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转账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应加盖的戮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记表。

()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第六条 账簿稽核

()各种账簿的记载,是否与凭证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账,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现金收付日记账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各科目明细分类账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账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

()各种账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账目等,是否完备。

()各种账簿有无不经核准而自行改订者。

()活页账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账簿有无缺号。

()旧账簿内未用空白账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戮记注销。

()各种账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账簿的毁销,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第七条  资金稽核

()检查库存现金时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现金日记账所载余额查点今日库存现款,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当天现金日记账所载余额查点今日库存现款,如在营业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日记账所载余额加减本日收支后检点。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账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

()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

()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

()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核对有关账表、凭证单据。支票、贷记凭证、信汇(电汇)的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账务记录是否相符。

(五)空白票据的购买、领用管理是否按规定办理。

(六)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账簿外,并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种类是否分清。

()保险柜钥匙﹑密码的掌握及启用和保险柜安全﹑放置位置等是否适当。

()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

()内部往来账,是否按月填制未达账明细表,查对账单是否依序保管。

(十)内部往来或外单位往来账,是否经常核对。

(十一)银行日记账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银行存款的未达账编制是否正确,是否经专人复核,未达账项是否属实。        

(十二)检查单位各种周转金及备用金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适当。有无不当的垫款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货的零星支付或请购事项。

(十三)校园卡资金结存余额是否与校园卡结算会计账户余额相符。

第八条 报表稽核

()各种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

()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账簿上的记载相符。

()数字计算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

()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

()报表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第九条  固定资产稽核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是否按照《新疆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二)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是否按《新疆师范大学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预算稽核

(一)预算的管理是否按照《新疆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执行。做到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收支基本平衡。                    

(二)预算数据的录入是否经专人复核。

(三)各项费用支出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预算开支范围。

(四)审核承包结算单位的预算收支计划,按有关管理办法进行收支核算。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