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经费审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11-13 浏览次数: 203

新疆师范大学经费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合理控制各项开支,使我校的经费审批有章可循,根据国家相关财经会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费支出审批制度是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校内各级领导应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既按规定行使领导职权,确保事业任务的完成,又按规定承担经济责任,确保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受损失。

第三条  学校的各项经费支出,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审批权限,分级审批、分级负责。各院系、单位的各项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批制度。

(一)各学院、部门应设置一名财务负责人(即一支笔审批责任人)分管财务(书面报计财处备案),负责本单位经费的审批。一支笔审批人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

(二)每一聘期初始,各部门均须根据部门行政领导聘任情况,出具一支笔审批人授权书,并递交计财处作为一支笔审批人调整的依据。因特殊原因变更一支笔审批人的,各部门须重新出具授权书。

(三)一支笔审批人外出或其他原因无法审批的,可以授权他人审批,但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注明无法审批的原因、代理审批人、代理审批时限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授权委托书应有原审批人、代理审批人的签名字样,同时加盖部门公章。授权审批责任由授权人与受托人共同承担。授权委托书自送达计财处之日起生效。受托人在受托期间不得再次授权。

(四)项目负责人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批制度。项目负责人的设立与变更以各管理归口职能部门下达的文件或通知为准(变更时需出具相关通知)。各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经济事项负主要责任。项目负责人经费审批人不得授权。

(五)一支笔审批人及项目负责人自身发生的费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  各项经费支出应严格按教育事业费预算、科研合同或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执行。预算、合同、计划范围内,手续完备的正常开支,由计财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超出上述范围的开支,按超预算支出审批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

第五条  预算指标内的各项经费开支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及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审批。

(一)日常报销的电话费、职工探亲费、研究生调研费、人事处核定的教师培训费等由会计科科长审批后办理。

(二)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下由计财处处长或副处长审批。

(三)3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须由计财处处长审批。

(四)10万元至15万元(不含15万元)须由分管本部门的校领导及计财处处长一并审批。

(五)15万元以上由计财处处长签署意见报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六)发生的大额招待费用,须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七)岗位津贴、工资、课时费、福利费、临时工工资(每月正常工资除外)等支出须报人事处审批签署审核意见后由计财处处长审批。

(八)各种奖助学金的发放由学生处审批签署意见后报计财处处长审批。

第六条  未列入预算支出的项目经费使用:开支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由计财处处长审核,分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开支在10万元至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开支在20万元以上的,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30

第七条  超预算的经费开支,须填制超支预算审批单,由计财处签署意见,10万元以下的经费追加,报分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须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20

第八条  零星基建项目和修缮工程款项的支出,按预算执行,由计财处处长审批,未纳入预算的按(第六条)审批程序执行;超过预算的按(第七条)审批程序进行。

第九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支出,按投标书及合同执行,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超预算的基建项目支出,必须由基建主管部门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