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5-11-13 浏览次数: 79

新疆师范大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贷款行为、加强贷款管理、控制贷款规模、防范财务风险,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18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的规定,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规定,结合我校贷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贷款是指学校日常运转所需的流动资金及用于经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

第三条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含对校办产业投资)、科技开发、捐赠、支付罚没款项等。严禁使用贷款资金提高或变相提高人员待遇。

第四条  学校贷款实行校长办公会审批制。依据贷款管理工作小组提供的先期论证资料及事业规划、建设计划、综合经济状况等情况,经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进行审批。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主管财务的校领导为副组长,校长办公室、计财处、资产处、纪检委、审计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贷款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贷款项目的先期论证、贷款及还款计划的编制、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贷款管理工作小组应根据学校目前的财务状况、项目立项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确定学校贷款规模,估计贷款风险,测算还贷能力,为贷款决策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

第七条  学校作为申请贷款主体,独立承担还贷及贷款风险责任。根据学校贷款“统一管理”的原则,校长是学校贷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计财处是学校贷款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做好贷款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应根据资金市场的供求情况、利率走势和项目建设进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优化贷款资金结构,降低贷款成本,减少财务风险。

第九条 学校应遵循按计划使用资金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不得超标准、超计划使用资金,如须变动需经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后方可变动,要确保贷款资金用在实处。

第十条 学校应根据还贷计划中规定的贷款本息偿付时间和额度要求,合理安排调度资金,保证还贷计划的顺利实施,确立学校良好的信誉。

第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发挥审计、监察、纪检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对贷款项目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控。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疆师范大学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