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货币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11-13 浏览次数: 76

新疆师范大学货币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学校货币资金的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货币资金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学校货币资金及其收付业务,由计财处出纳科统一结算和管理。

二、货币资金核算岗位设置按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设置出纳(现金出纳、银行出纳)、出纳复核岗位。

出纳岗位负责保管库存现金、银行支票等有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业务专用章及本人名章,办理货币资金结算和收付业务;复核岗位负责审核货币资金收支原始凭证,对货币资金的账簿记录和实际金额进行核对,检查出纳开出的银行结算票据金额、日期、单位、账号、开户行等是否正确,审核网上银行、国库支付的金额、单位、账号、开户行是否正确。

三、各岗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货币资金,确保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四、按国家规定配备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五、现金管理

(一)现金管理由现金出纳岗位人员负责,现金出纳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超限额储存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擅自借支、挪用现金,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编造用途或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得保留账外现金。

(二)现金使用范围

.支付给职工(含临时工)的工资、津贴、各种奖金、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各种社会保障支出,包括离退休支出、公医费、抚恤金、丧葬费、退职费等;

3.学生事务开支,包括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政策性补贴以及学生活动费等;

4.个人劳务报酬;

5.向个人收购农、副、水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和备用金;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开支,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三)建立、健全现金收支业务的会计处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实现现金核算与管理的合理分工,将经管现金岗位和记账岗位(不包括现金日记账)分开设置,即坚持钱账分管的内部牵制原则。

(四)在核定的库存限额内保管现金,超过限额部分必须送交银行,原则上不得坐支现金。

(五)空白现金支票等结算凭证,由出纳在保险柜中保管,印鉴实行分别管理,财务专用章由出纳科科长保管,不得在空白支票和结算凭证上预盖印鉴备用。

(六)因特殊采购业务超过规定限额使用现金的,经计财处处长审核签字同意方可支付现金。

(七)出纳人员必须逐日逐笔根据现金收支记账凭证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结账后,清点库存现金,填制现金盘点表。如有长短款,应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做到账款相符。月终要与总账核对相符,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一致。

(八)主管科长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防止白条抵库、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现象发生。前述行为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九)任何单位一律不准私设小金库,所有现金收入都必须按时上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私自截留,自行处理,更不能挪用,一经发现,依法处理。

(十)现金及有价证券的保管,一定要符合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确保现金及有价证券的安全完整。

六、银行存款、国库资金、银行贷款管理

(一)学校的银行账户由计财处出纳科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得私自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因特殊需要开设外部帐户的须经学校批准。

(二)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规定,办理银行开户,银行结算和票据结算等业务,不准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无理拒付,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无债权债务或真实交易的票据。

(三)严格贯彻执行有关银行账户的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将收入的款项公款私存或借用、套用其他单位的银行账户存储。

(四)发生的资金支付业务,除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原则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五)根据开户银行和账户用途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对银行存款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设置银行存款总账,进行总分类核算。

(六)银行出纳工作与银行存款对账工作不能由同一人担任。

(七)结算凭证(如汇票、支票等)丢失,经办人必须立即报告财务部门,以便财务部门及时采取挂失止付等补救措施,防止冒领和诈骗发生。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八)国库集中支付包括计划管理、支付申请。计划管理由综合科负责,每月分别由专人进行国库资金使用计划的申请、审核报送。支付申请由出纳科负责,国库支付录入人员根据各科、室转账支付凭证(国库)进行录入、打印审核后的支付凭证并将数据发送银行;复核人员审核录入金额、单位、账号、开户银行等正确性,编制支付密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将支付凭证及时送交开户银行。

(九)银行存款、国库支付零余额帐户等按账户分别设置日记账,按月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国库支付零余额帐与财政国库分别进行核对,对账由指定的会计人员负责,如有未达账项,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不符,对账人员应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十)实行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审签制度。每月终了,出纳科将所有外部银行账户当月的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对账人员、出纳科负责人分别签字后,报送分管计财处长审核签字后装订保存。

(十一)银行贷款的新增、续贷、转贷根据自治区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七、银行票据、印鉴、电子密钥管理

(一)银行票据包括转帐支票、银行汇票、电汇凭证、现金支票、现金缴款单等。

(二)银行票据由出纳根据单位用量,统一到开户银行购买,并认真登记保管,设立登记薄,及时登记:支票号、使用日期、收款单位、用途、金额、经手人签字。对未使用及作废的支票,及时逐笔勾对注销。

(三)银行票据必须依据审核无误、并经复核盖章的记账凭证签发。签发时,须详细填写签发日期、收款单位(或收款人)、款项的用途和金额,收款单位应与发票的公章或借款单注明的收款单位一致,不得签发无真实业务或无日期、无用途、无限额的支票。办事人员领用支票,须在存根上签名,对领出的银行票据应妥善保管并及时办理结算,如有丢失,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四)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严禁将印鉴或有关印章交由财务人员以外的他人保管,财务专用章、单位负责人印章实行专人分别管理,单位负责人印章须由其本人授权使用、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网上银行、国库支付的电子密钥由录入人员和审核人员分别保管。

(五)规范资金结算办法,必须做到“六不准”,即: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签发远期或过期支票;不准将支票出借或转让给非核算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作抵押;不准签发印鉴不全或不符的支票;不准一人同时保管支票和印鉴,实行支票印鉴分管制。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由计财处各科室负责人定期、不定期地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二)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库存现金与账面余额是否一致,有无白条抵库、私自挪用现金等情况。

2、支付款项印章、电子密钥是否由专人分别保管,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电子密钥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3、银行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银行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4、其他涉及货币资金安全的事项。

(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