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专项支出核销办法
(试 行)新师校字【2011】119号
(2011年6月3日第九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落实校党委“一二三四五六”的工作思路和2011年度改善民生一揽子计划的精神,更加科学、合理、便捷地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支出核销原则
第一条 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项目下达(委托)单位的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确保项目研究质量。
二、支出核销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经费为科研项目经费在使用和核销时以税票或使用者签名的凭单等为依据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
1.数据采集费
指在项目的研究过程中无法获取核销凭证的采样、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访谈者合作、译员费、考古挖掘等费用。
2.通讯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的电话费用、入网费用等。
3.差旅补助费
指在项目的研究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前往乌鲁木齐市以外的相关院所机构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放的差旅补助。
4.野外工作补助费
指在项目的研究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前往野外调研或采样,产生的费用不便开具报销凭证,以补助的形式发放。如在调研地搭乘农用交通工具,因工作需要或不具备条件住宿招待所、旅馆,而只能在账篷、汽车等处过夜或借宿调研对象家中,给调研对象购买日用物品等产生的费用,利用节假日进行调研、采样的加班费等费用。
5.特支费
指在项目的研究或申报过程中,产生的招待费用和其他费用。
三、支出核销比例
第四条 纵向项目经费专项支出占项目经费总数的上限比例如下表所示:
数据采集费 | 通讯费 | 差旅 补助费 | 野外工作 补助费 | 特支费 | 合计 提取 |
10% | 10% | 8% | 12% | 40% |
第五条 横向项目经费专项支出占项目经费总数的上限比例如下表所示:
数据采集费 | 通讯费 | 差旅 补助费 | 野外工作 补助费 | 特支费 | 合计 提取 |
15% | 15% | 15% | 15% | 60% |
四、审批核销程序
第六条 数据采集费由项目负责人填表,相关人员签字,开具税票,科研处签署意见,即可核销。
第七条 通讯费由项目负责人从科研经费中给项目组成员发放(不再报销座机、手机、充值卡、IP卡和电话用IC卡、网络通讯费等),发放人数不得超过5人(含项目负责人),额度由项目负责人掌握。由项目负责人填表,相关人员签字,科研处签署意见,即可核销。
第八条 差旅补助费由项目负责人填表,科研处签署意见,即可核销。交通费(需提供往返票据)、住宿费实报实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25元、公杂费每人每天20元标准补助,超过15天,按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每人每天10元标准补助;往返票据不全不予补助。
第九条 野外工作补助费由项目负责人填表,提交野外工作详细报告,科研处签署意见,即可核销。交通费(需提供往返票据)、住宿费实报实销,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20元标准补助;往返票据不全不予补助。
第十条 特支费由项目负责人执餐票等实报实销,科研处签署意见,即可核销。
五、附则
第十一条 校级项目不设上述支出核销。
第十二条 上述各项支出不得超出经费预算,总额不得超过该项占项目经费总数的上限比例范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若与项目下达(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不一致,以项目下达(委托)单位的规定为准。关于差旅补助费及野外工作补助费,项目下达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的规定执行;项目下达单位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酌情处理,但不得突破标准。
第十四条 2011年(含)以后立项的项目按本补充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1年之前立项的项目按《新疆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新师校字[2008]130号)执行,《新疆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新师校字[2008]130号)中如有与此文件相悖者,以此文件为准。本管理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