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11-13 浏览次数: 163

新疆师范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专项资金管理,优化资金支出结构,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年度预算安排的除基本支出以外的具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上级专项和校设专项两部分。上级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中央、省级等主管部门为支持学校各项建设而下达的资金。主要包括重点学科经费、重点实验室经费、基建建设经费以及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校设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学校年度预算内安排的用于指定项目或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设备购置、各类大中型维修、以及其他综合项目。

第三条  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从项目立项、执行到完成进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考核评价。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一经下达,项目负责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预算与管理(一)上级专项资金按照相关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如无具体规定按此管理办法执行。(二)校内各部门根据学校正式下达的专项资金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经费预算使用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计财处备案,作为支出审核依据。(三)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必须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报批。(四)专项经费的支出内容必须与预算口径相一致。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核定的项目预算,不得超预算和安排其他无关的开支内容。(五)专项经费中涉及到设备采购项目,应分别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或学校招投标程序管理;涉及到基本建设、修缮项目的支出,经批准后,按学校基建财务和修缮专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与管理。(六)校内专项经费除特别批准外,不得用于发放教师和职工的奖金、津贴、补贴,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七条  为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计财处应定期编制专项资金收入支出表,及时清理专项资金结余。及时了解专项资金使用进度,对当年未使用完的项目资金,属于上级专项资金结余,按照上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属于校设专项资金结余,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年内确需新增项目须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撤销项目和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报项目相关部门研究,经学校领导批准后,计财处方可调整预算。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编写项目完成绩效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决算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达到的目标效益、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

第三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条  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对审批确定的项目实行专人负责制。项目主管职能部门、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过程跟踪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项目的预算安排、预算支出、预决算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每月编报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学校审计、监督部门应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及专家对专项经费项目的目标效益进行不定期评价。检查评价的内容包括:是否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经费,是否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益,跨年度的项目是否按总体计划实施以及后续工作的完成情况。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的执行情况、产生效益等编写项目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以后申报同类预算资金项目相挂钩,对绩效好的部门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会优先考虑,对绩效低下的部门和项目,会对同类支出给予必要的控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