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后勤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后勤集团财务管理,发挥后勤财务工作在学校后勤管理中的职能作用,规范后勤财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疆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会计法》,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控制制度,正确处理学校与后勤单位及职工的关系,为学校做好后勤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三条 后勤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建立健全后勤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后勤经济秩序,对后勤服务中心及其下属各服务部门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充分运用财务管理手段和会计核算方法,有效使用各项资金,加强成本核算,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后勤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按计划使用各项保障经费、执行年度收支预算、审核年终分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签署涉及经济方面的协议、合同和其他文件;依法纳税。
第四条 后勤财务管理的内容:财务核算与管理、收入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会计报表及分析报告和财务监督。
第五条 后勤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后勤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授权审批、分户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后勤财务会计机构:计财处设会计核算中心具体负责后勤服务中心及其下属各服务部门的日常财务核算工作,学校后勤各部门不再单独设立会计机构。
第二章 财务核算与管理
第七条 后勤服务中心根据学校财务管理要求结合会计制度,按收入与支出配比的原则独立建账核算。
第八条 建立后勤服务中心合同管理制度。每年12月由后勤服务中心根据当年经费执行情况并结合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合同草案,提出次年后勤服务中心经费增减方案,报后管处、计财处、审计处,组织相关人员对后勤提出的经费增减方案进行实际调查、询问并结合本年度后勤财务运行情况提出经费增减的可行性与不予增减的理由,并召集后勤服务中心、后管处、计财处、审计处相关领导及人员讨论经费增减方案,经多方反复协商、意见达成一致后,由后管处编写后勤服务经费合同方案,召开制定后勤服务经费大合同会议,由学校相关领导、后管处领导、计财处领导、后勤集团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关人员参加,审议形成《后勤服务经费大合同方案》,报主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通过,次年1月末完成后勤服务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九条 后勤服务中心内部合同的制定。后勤服务中心与各部门之间的内部合同须在《后勤服务经费大合同方案》签订后一个月内完成,合同除对部门服务内容详尽外,对职工年终奖惩办法须明确,各部门经济指标的制定、奖励办法应合乎逻辑、易于推敲,符合实际、计算明了。内部合同一经签订,非特殊事由,不得变更。
第十条 后勤服务中心预算管理严格遵循《新疆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后勤服务中心收入包括:预算收入、学校补助经费、对内服务收入、对外服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预算收入是学校根据历年后勤保障支出和后勤事业发展情况核定的后勤保障经费,该经费由学校计财处以下达预算的形式按月划拨给各后勤服务中心;
(二)学校补助经费,指按政策规定应由学校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事业保险金以及其他由学校无偿提供的专向补助经费。
(三)对内服务收入,包括经常性服务收费(宿舍、物业等)、按项目服务收费(校内日常零星维修)及其他对内服务收费等形成的收入。
(四)对外服务收入是后勤各服务中心在完成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的前提下,利用其自身技术和服务优势,开拓校外市场,进行有偿社会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上述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十二条 后勤服务中心取得的预算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核定的经费使用范围进行开支;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政府、自治区财政和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学校计财处审批。
第十三条 后勤服务中心取得的服务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计财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截留、私分、坐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后勤服务中心各部门之间的经济往来,应以内部转账方式结算,不得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后勤服务中心取得的各种服务收入,必须使用计财处统一核发的盖有计财处收费印章的票据,严格执行票据领发、验收制度,使用部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收费票据,不得自制、自购票据和财务印章。
第四章 成本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 后勤服务中心要建立成本核算制度,成本项目包括:
(一)工资、津贴及社会保障支出。后勤服务中心职工工资、津贴标准由后勤根据政策拟定,经学校人事处批准后实施;临时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障支出,可参照学校对事业编制人员的标准执行。
(二)原材料消耗支出。后勤服务中心实际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费用。
(三)费用返还。后勤服务中心应按期返还学校代垫费用,返还数额严格按合同执行。返还项目包括:人员工资、水、电、暖、单位承担三金部分学校代垫费用。
(四)折旧费。后勤服务中心经营占用的固定资产,须计提并上缴折旧费。折旧基础及折旧比例由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五)税金。后勤服务中心对外服务业务应按税法规定计算交纳税金,定期上缴计财处,由计财处统一代办纳税。
(六)上缴学校费用。按照《后勤服务经费大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后勤各部门必须加强成本控制,明确成本开支范围、对象、项目,认真审查支出内容和支出金额,对支出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费用是指后勤各部门在一定期间内为提供后勤保障及社会服务所发生的各种耗费(支出)。
第十八条 后勤服务中心的费用支出,除严格执行国家、学校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外,如管理人员工资、奖金及社会保障费、差旅费、招待费等,应遵循《新疆师范大学财务报销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后勤服务中心的各项支出,除按《后勤服务中心经费开支审批规定》外,同时执行《新疆师范大学经费审批制度》。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结余是指后勤服务中心在一定期间内总收入减总支出后的余额。
第二十一条 计财处会计核算中心对后勤服务中心按规定(协议、目标责任书)进行相关的结余分配。
第二十二条 后勤服务中心的结余金额,按规定在完成费用上缴任务后,报学校批准可按照相关协议规定进行内部分配。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后勤集团的资产是指可以用货币计量的,以实物形态和非实物形态存在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其中,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存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第二十四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
(一)现金收付,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入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坐支和公款私存。
(二)银行存款及账户管理,应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开立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三)所有货币资金必须日清月结,认真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抽查。尤其是后勤各收费网点,必须做到当天收取的现金当天交存银行,不得滞留。
(四)确保现金、票据、凭证、印鉴的安全,防止被盗、丢失、或毁损。
(五)后勤集团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在独立核算,满足各服务中心后勤服务所需资金的前提下,计财处有权对资金进行统一调配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 存货管理。后勤集团的存货主要是指各种原材料和维修零配件。
(一)后勤各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出库、计价、保管及盘点等各项管理制度。为防止过多占用流动资金,避免毁损变质或无形损耗,应尽量减少存货。
(二)存货按照实际成本入账,领用或发出的存货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其实际成本。
(三)计财处会计核算中心必须配合有关后勤服务中心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库存材料,应查明原因,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根据有关处理意见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应收及预付款管理。后勤的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第二十七条 后勤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债权内部管理制度和对账制度,及时组织结算,尽量缩短资金回笼周期。
第二十八条 后勤服务中心在支付工程款时,必须取得收款单位合法的收入凭证并附工程合同,严格按合同付款。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须按学校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使用期间造成的资产丢失、损毁等损失,由资产使用者承担。
第三十条 后勤服务中心不得利用其资产对外提供担保或进行对外投资。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负债是指后勤服务中心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账款、暂存款和其他应付款等。
第三十二条 后勤服务中心债务应按发生的单位和事项详细列示,并及时进行清理或归还,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管理责任制、负债内部控制制度与监督体系。
第八章 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第三十三条 计财处会计核算中心必须每月向领导提供反映后勤各服务部门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会计报表必须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编制,保证数字计算准确,内容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篡改财务数据。
第三十五条 会计报表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据,应当相互一致,保证账表、账账相符。
第三十六条 财务分析报告是以会计报表为主要依据,采用专门的方法,对后勤集团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进行系统剖析、比较和评价,通过分析找出后勤管理的薄弱环节,为后勤单位改善内部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新疆师范大学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及修改权属计财处。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