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5-11-13 浏览次数: 256

新疆师范大学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收费收款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物价、税务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性收费管理,保障合法收费,根据有关法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疆师范大学校内各单位(含附属单位)。除具备独立纳税资格的单位使用税务发票外,各院(系)、处(室)、所、中心等开展收费收款业务均须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收费收款票据,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般缴款书(收费收据)、税务发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

第三条  新疆师范大学计财处是学校收费收款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票据的领购、使用、发放、保管、缴销等工作。校内任何部门(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印制和使用其他票据。

第四条  依据《新疆师范大学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的事业性收费,包括学生学费、住宿费等,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费收据)

第五条  涉及《新疆师范大学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外的收费项目,票据使用规定如下:

(一)属于校内服务性收入性质的收费项目,如:对外收取场地租金(场地使用费)、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培训费、会务费、网络服务费等非税服务性收费,收费时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费收据)”;对外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按规定使用“税务专用发票”并照章纳税。

(二)属于代收、代垫性质的往来收款项目,如:校内回收职工水电费、借支差旅费及其他非经营、服务性的代收代垫款项,收款时使用《往来结算票据》。

第六条  新疆师范大学校内非独立核算单位(部门),发生收费收款行为时,应到校计财处办理填制票据及交款手续,经批准可以,按以下程序办理领用手续:

(一)填制新疆师范大学收费收款票据领用申请表,详细说明收款内容,加盖单位(部门)公章,使用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签名后,交计财处票据管理责任人签注意见,经计财处负责人审批后,才能到票管员处领用收费收款票据。

(二)票据管理实行验旧领新,按月申报制度。再次领用收费收款票据时。把上次领用并整本用完的收费收款票据存根联交回,经计财处票管员检验并注销后,按上例程序办理领用手续。

(三)各单位在用的收费收款票据,须按月填制一式三联收费收款票据购、用、存月报表(代使用票据收入月报表),并经财会人员审核签章、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次月4日前交校计财处。

第七条  票据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使用,严禁私印、借用、代开、转让、倒卖票据,未经批准不得拆本使用票据。

第八条  用票人启用每本票据前,如发现缺套(页)、重号、错号等,须整本退回计财处统一处理,否则责任由经办人自负。

第九条  票据必须顺号依次填用,填写或打印时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套写票据应书写规范,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一致,必须在业务发生后开具票据、发票,未发生的业务一律不得开具票据,严禁“大头小尾”开票;填写完的票据要加盖财务专用章或非税收入专用章及经办人私章;对填写错误的票据,应在各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各联备查;票据丢失的,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出具证明一并交计财处。

第十条  使用票据收取的款项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规定的银行账户,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  每本收费收款票据使用完毕后,应在封面上填写使用票据起止号码及金额,以及票据使用起止时间、起止号码,作废票据套数、号码,并加盖单位会计印章。

不按规定使用收费收款票据或超出申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违规违纪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  各单位领用的票据必须在每个年度年底扎账前核销。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要指定收费收款票据管理员(经办人),负责收费收款票据的领用、保管工作,并将经单位负责人签名认可的票据管理员名单(或指定书)报校计财处票管员处备案。由于各种原因,需变动管理员(经办人)时,须重新出具票据管理员指定书交校计财处票管员处备案,并做好票据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