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的正常进行,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收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服务收费和代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履行特定职能,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收取的费用;社会服务收费是指学校向教师、学生和社会提供相关服务,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代收的费用。
第四条 学校的各项收费行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政策、法规。收费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颁发的新疆师范大学《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
第五条 学校各类收费归口计财处管理。计财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全校收费的立项、报批、核定、收取、检查、年检及其他各类收费实施管理。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报计财处备案。
第二章 收费立项程序
第六条 学校各种收费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未经审批的收费行为。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
(一)拟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送计财处审核和报批。申请内容必须载明:拟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理由、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经费使用建议等;同时还应提交收费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及成本核算的论证情况)。需经政府有关部门立项审批的事业性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拟收费的前一个月提出报批申请。
(二)计财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上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物价主管单位审定项目及标准。
(三)计财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所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如收费项目的标准、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期限等内容需要变更时,有关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批立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变更收费项目及其内容。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八条 学校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计财处应将收费项目、标准及减免政策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新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达学生,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学生(本专科生、成教生、研究生)须在开学报到期内交纳学费、住宿费,对未按规定期限交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不予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各地函授站上缴的学费,应于每年5月末,将款项上交计财处。各学院负责学费的催缴工作。
第十条 学生(本专科生、成教生、研究生)交纳学费、住宿费后,应各种原因退学的,由相关部门出具退学通知单或学院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相关同意退学的意见后,交款人交回交费时开具的收据,计财处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负责退费。
第十一条 收费资金的管理。
(一)所有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能多收、少收、漏收;
(二)各种收费资金必须纳入计财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各单位的收费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学校,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私设“小金库”和“坐支”。计财处委托学院、部门收取的各类收费应在该业务完成后五日内交计财处。对零星收费,其余额不足2000元的,经计财务处同意,可实行定期上交。有关部门掌握专项收费或代收代缴(付)收费,也必须纳入计财处列收列支,由计财处办理收支业务。
第十二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三)不使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或擅自印制、转让、转移、代开收费票据,或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
(四)各部门、单位专项收费及代收代缴(付)收费,不上交计财处而自行列收列支的;
(五)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对有以上乱收费行为之一者,学校将责令其立即停止收费行为,将视情况对相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