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暂借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11-13 浏览次数: 277

新疆师范大学暂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正常进行,充分发挥学校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借款包括预借现金、预借支票和预借汇款。

第二章  借款流程

第三条  借款业务发生时,业务经办人员书写一份借款申请报告,包括借款方式、借款日期、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大小写相符),等。预借转账支票或预汇款的,还应注明完整的对方单位信息,包括对方单位名称、开户行名称及开户行账号。

第四条  借款报告由单位财务负责人“一支笔”(或项目负责人)认真审核借款事项,签署审批意见,加盖部门公章,并由借款人签字。

第五条  经办人携带经审批的借款报告到计财处办理借款。

第三章  借款管理

第六条  借款人作为学校经济活动债务人,必须是学校在册教职工、在校研究生需提供学号,其他人员不予办理借款。

第七条  计财处严格实行各项借款“一事一借,一借一清,不清不借”的管理原则。对签批手续不完整、没有经费保证以及尚有借款未还清的,财务人员不予办理。

第八条  差旅费借款:限每人次疆内2000元,疆外5000元,其他借款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预算内支出。

第九条  借款应当用于指定的用途,核销借款时出具的发票上所列明的实际用途应当与借款单据填列的用途保持一致。

第十条  借款人因退休、调岗、工作调动、解除合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或离开学校的,应当在离岗或离校前归还所有借款。

第四章  借款核销

第十一条  借款凭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核销,凭据的要求参见《新疆师范大学财务报销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除特殊情况借款外,其他借款应当在经济业务完成后一个月内核销。

第十三条  对逾期未报账者,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计财处每年不定期向全校公布借款逾期未报账人员的有关信息。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