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细则
发布时间: 2015-11-13 浏览次数: 76

新疆师范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细则

 

一、为了加强对我校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优化资产配置,更好地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三、申报审批程序。学校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科是我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办理本校所属部门、实体的固定资产的处置申报审批手续及固定资产处置的组织管理工作。

单位固定资产达到规定报废年限申请处置时,由资产占有或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新疆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和《新疆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申请处置清单》(格式附后)。填报《新疆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时,须经主管部门审核,两名以上的专家签字,送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科审核,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科审核无误报学校负责人审批。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处置。

单位处置固定资产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调拨单、发票、收据)、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资产报废的鉴定说明。

3、大型设备仪器,如有必要应进行资产评估,出具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4、报损资产的名称、购置时间、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5、提交部门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部门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处置部门可凭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科审批的《新疆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和《新疆师范大学核准处置资产清单》(格式附后),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出售的资产,申报部门凭不低于《新疆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所列确认的评估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学校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科出具的《新疆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是调整部门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五、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应上交计财处,二级法人单位按有关财务规定管理、使用。

六、各部门要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和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一经发现,按违反财经纪律交纪检部门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行政责任;对性质恶劣或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计财处收款收据和国有资产管理科通知单是国有资产处置合法凭据。

八、新疆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由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科负责组织实施,纪检部门监督,使用部门参与共同进行。

九、本办法适用于新疆师范大学所属各部门、二级法人单位,由学校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科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