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学校经济合同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1-13 浏览次数: 84

关于加强学校经济合同管理的通知

 

新师计字[2004] 1

 

各部门:

随着学校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各类经济合同日益增多,为防止经济风险,规范经济行为,加强对学校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保障学校的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学校各类经济合同签订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学校各部门与外单位发生的各类经济事项,必须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各单位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时,应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委托书(授权代理委托书一事一份)。项目单位根据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印鉴的经济合同到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科统一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将合同副本留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科备案。

2、合同签订前,国有资产管理科应会同学校审计部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合同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对合同内容不完整、要素不齐全、丧失公平以及损害学校利益的经济合同,国有资产管理科有权拒绝签章,并向学校领导反映。

3、项目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对合同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合同的主要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4、各部门不得以行政办公章代替学校合同专用章,凡以行政办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学校不予承认,财务不予办理付款手续,由此而引起的经济纠纷和经济损失,由项目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及有关人员共同承担,同时要对项目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及有关人员给予扣发一至三个月岗位津贴的处罚,给予单位二千元至一万元的处罚,罚款根据处罚通知书直接划入学校账户,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