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6-10-12 浏览次数: 323

新疆师范大学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我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计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招投标活动在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招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

第四条  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检委、计财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招投标工作,制定招投标相关政策办法;听取各项目单位对需要进行招投标项目的情况汇报;决定招投标机构和办公室成员;审核招投标项目计划、项目预算、项目变更等工作。

二、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办公室(简称办公室)、评标小组、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科。

(一)办公室。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实施项目职能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招投标工作的具体事务,制定招投标工作的办法、程序、评标纪律、评标规则;组织招投标会议;建立校内专家库;审核经济合同;参与竣工验收;完成招投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评标小组。评标小组成员由办公室及监督小组在开标前共同从校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外聘。成员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必须有一名使用部门的代表参加,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办公室有2—3人直接参加招标工作。

(三)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审计、计财等部门人员组成。履行项目执行过程的监察职能;对招标、投标、评标、定标过程进行监督;向招投标领导小组反映情况;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等行为。

第五条  招投标程序:

(一)招标

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标底;发出投标邀请;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出售标书;组织召开标前会议等工作由招投标办公室和项目单位共同组织进行。

(二)投标

申请投标资格;购买标书;缴纳保证金;编制和投送标书等工作主要由招投标办公室和项目单位组织进行。

(三)开标

1、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正式启封,审核投标单位资质、记标、唱标等工作。开标时,由监督小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文件主要内容。

2、招标结束后,评标小组和监督小组应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以上工作主要由招投标办公室和监标小组共同组织进行。

(四)评标

1、评标程序、方法、规则、纪律应在打开标书前,向投标单位宣布。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审查标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评标小组对所有的标书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比较和评审;就标书中存在的某种问题,要求投标人加以澄清;并独立评标。

3、评标小组根据评标办法和有关规定,对投标单位的报价、时间、质量、售后服务、方案、经营业绩、企业信誉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以上工作主要由招投标办公室、项目单位、评标小组共同组织进行。

4、开标、评标全过程必须接受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的监督和指导,对不按规定评选产生的中标单位,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有权否决。

5、一般情况下,评标小组应当日评定中标单位,特殊情况可次日确定。

(五)定标

招投标领导小组或招投标办公室根据评标小组意见决定中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退还保证金等工作由招投标办公室和监标小组组织进行。

(六)签订合同

招投标双方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确认,并依据招标文件签订正式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签订合同后,中标单位还应向招标方或业主提交担保书或保证金,此项工作由项目单位负责。

第六条  招投标范围

(一)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新建、改建、翻建、扩建、装修、维修、供电、供暖、供水、供热等工程项目。

(二)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或经政府采购部门批准允许分散采购的教学设备、实验设备、教材、图书、药品、学生服装、学生公寓用品、行政办公设施、房屋租赁,工程监理、工程设计、饮食服务行业的大宗食品、锅炉用煤、经营承包等项目。

第七条  以下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一)抗灾抢险期间的应急项目;

(二)科研试验涉及技术保密的项目;

(三)个人向学校捐赠,本人希望项目完毕向学校移交实物形态的项目;

(四)纳入政府采购项目,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事宜由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科办理;

(五)经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不招标的项目。

第八条  项目单位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学校年度预算计划或追加预算已获学校批准的。

(二)使用其他经费,资金已落实。

第九条  招标分为邀请招标、议标、询价、竞争性谈判。采用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进行招标的,合格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条  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工程预算或标底,招标文件中技术标书部分由实施项目的单位组织专业人员编制;商务标书部分由办公室组织人员编制。

第十一条  申请工程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建筑面积、技术要求、付款方式、质量标准、经营业绩、招标方式、售后服务、开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第十二条  申请货物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名称、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数量、单价、金额、资金来源、交货或完工时间、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要求。

第十三条  招标申请截止日期,小型工程不少于7日,大中型工程不少于20日。

第十四条  招投标办公室和项目单位应向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发出邀请。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签,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投标必须出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证明,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7日内,中标单位应与项目单位依据招标文件,答疑、补充纪要、签订经济合同。出现问题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中标单位施工或供货期间,根据合同要求和内容由项目单位负责管理。项目完工后根据项目单位申请,由项目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

(一)校内专家库的建立:由学校从事与项目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本着自愿的原则,通过自荐、单位推荐的方式产生专家候选人,专家候选人填写《新疆师范大学评标专家登记表》,经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即成为专家库成员。

(二)建立校外专家库:向校外符合条件的专家发放聘书,纳入学校专家库,每期三年。学校根据项目需要由监督小组在招标会前抽取,费用参照招标代理机构的标准支付。

(三)专家库的管理。专家库成立后,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招标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对评标专家进行一次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不合格者予以解聘;对违反招标纪律的专家可临时解聘;专家库成员的增减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变更的确认程序

(一)投资总额以中标价为准。不增加投资的变更由项目单位负责审批,报招投标办公室备案;变更金额十万元以下,由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重大变更事项或变更金额十万元以上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

(二)使用单位要求变更必须填写《新疆师范大学项目变更申请表》,因变更增加的费用根据情况由学校或项目单位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施工或供货方持中标通知书、经济合同、变更项目通知单、已审计决算书、发票到计财处结账。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审计处不予审计,计财处不支付款项,并可对项目单位处以五千以上至三万元下的罚款,对项目负责人给予扣发一至三个月岗位津贴的处罚,并予以通报,对投标单位没收保证金:

(一)应进行招标但未按本办法招标的;

(二)未通过学校招投标办公室,擅自组织招标的;

(三)未与中标单位签订经济合同而与其他单位签订经济合同的;

(四)泄漏标底,经纪委、监察部门查实的;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骗取中标的;

(六)中标单位签订经济合同后又转包或分包的;

(七)未签订合同擅自施工的;

(八)招投标领导小组确认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投标书宣布作废:

(一)逾期送达的;

(二)经审核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投标单位;

(三)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未经批准,不得举行招投标活动,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学校监督部门的监督,监督部门有权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计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