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温泉校区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11-13 浏览次数: 78

 

新疆师范大学温泉校区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经201276日第十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温泉校区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及有关法规,结合学校温泉校区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泉校区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设备安装及温泉校区建设相关项目等所有建设项目。

第三条  温泉校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编制资金预算,依法筹集资金;根据建设进度,统筹安排,有效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负责资金的管理及核算。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学校所有建设资金项目必须实行预算管理。

第六条  温泉校区建设指挥部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计财处提交该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与项目概算,并落实其年度基建预算资金来源。

第七条  计财处根据温泉校区建设指挥部送达的温泉校区建设工程的进度计划,编制工程用款预算方案,经学校主管温泉校区建设的校领导审签,上报批准后执行。预算方案要列出具体项目,要有计算依据,经批准的预算方案一般不予变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变更的,由温泉校区建设指挥部提出调整预算报告,经学校主管温泉校区建设的校领导审签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严格财务支出审批,实行基建项目支出会签制度,明确基建财务管理职责及权限。

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含材料、设备款)实行校领导及纪检委、审计处、计财处、国有资产处、温泉校区建设指挥部五处室联合会签制度。

除上述款项外的其余款项(如:项目前期发生的规划、设计等费用)按以下条款实施审批;

1万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资金支付,由温泉校区建设指挥部项目负责任人审核、负责财务的副总指挥批准,计财处领导签批后支付。

10万元- 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资金支付,由主管财务校领导签批后支付。

10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付由校长签批后支付。

资金结算方式要严格执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转帐支付。所有工程费用划转到合同规定的账号,严禁使用现金支付。

第九条  工程项目付款程序:

(一)项目前期费用的支付:

有关规划、设计、勘探、招标代理、咨询、技术服务等各类费用的开支,按签定的合同(协议)条款规定,由经办人申请,按第八条执行。

(二)新开工工程,支付首笔费用前,按照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结算工程价款。工程价款支付须提交下列文件:1、批准的项目基建计划、立项文件、可研报告; 2、经过批准后的设计文件及工程项目概(预)算;  3、经招标后甲、乙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 

(三)办理工程进度款、工程款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应于当月25日前提供《新疆师范大学温泉校区建设项目付款申请表》,经工程监理公司审核出具《工程进度审核表》,温泉校区建设指挥部负责人审核确认,并在《工程进度审核表》签署支付意见,按第八条授权审批制度执行。当工程款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比例时,停止支付。待工程结算审计结果确定后,除按合同留一定质保金外,其余按规定执行。如有工程项目增减变更,须按照温泉校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2、支付工程结算款时,施工单位应根据竣工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提出工程款结算申请,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单》、结算审核报告书,经温泉校区建设指挥部经办人员签字,按第八条执行。其他手续参照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办理。

3、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款时,施工单位须开具工程款的合法正式发票,发票单位应与签定的合同单位保持一致。施工单位不属于乌鲁木齐市的,应在工程所在地开具发票;施工单位属于乌鲁木齐市的,在施工单位所在地开具发票。

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前支付的工程款累计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比例,根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支付工程结算款时,必须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的5%,待质量保证期满,按合同规定条款支付保证金。

5、列入温泉校区建设项目基础设施一体的设备,除合同规定由承建单位负责的以外,凡由学校购置的设备、材料,均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由温泉校区建设指挥部按招标程序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6、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以及设备、材料款的支付,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组织招标并签定合同,合同副本须提供给计划财务处备存,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工程价款和其他付款的依据,参照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手续和审批权限办理,涉及设备、材料进货的,除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提供由温泉校区建设指挥部负责人、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共同签署的物资验收单。

(四)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施工合同约定比例或质量保修合同规定的比例预留,但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的5%,在质量保证期满后,填写《基建工程保修验收单》,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无发生违约责任,按合同规定条款支付。在质量保证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

第十条  计财处应定期整理温泉校区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按月度、季度、年度及时向上级部门、校内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并接受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四章  竣工决算和资产交付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竣工决算是关系到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温泉校区建设指挥部、审计处、计财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全力协作,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做好竣工项目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温泉校区建设单项工程竣工,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项目工程决算,工程决算须先由温泉校区建设指挥部预审并签署意见,通过审计处审计,或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出具项目竣工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工程决算审计报告作为支付工程结算款的依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作为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由温泉校区建设指挥部、国资处、审计处、计财处、资产使用单位根据温泉校区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共同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三条  在编制竣工项目工程决算前,要认真做好温泉校区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对档案移交不全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第十四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基建项目竣工后的工程决算一般不得超过概算的10%,超过概算的10%的项目,温泉校区建设指挥部须向计财处提供温泉校区指挥部的相关决议文件或经自治区发改委审批的补概算文件,以便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手续。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得到批复前,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的移交。已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后,除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不得再从基建项目投资中支付其他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新疆师范大学温泉校区建设项目付款审核表


附件:

新疆师范大学温泉校区建设项目付款审核表

编号:

项目基本情况

合同/费用名称

 

申请单位

 

   付款情况(第   次付款)

合同/费用总金额(大写)

                                     

上期累计已付金额(大写)

                                     

本次应付金额(大写)

                                     

本期累计支付金额(大写)

累计支付占合同价/总费用

%

审核意见

指挥部办公室:

 

  签字:

  日期:

国资处:

 

  签字:

  日期:

审计处:

 

  签字:

  日期:

纪检委:

 

  签字:

  日期:

校领导:

 

         签字:

         日期:

计财处:

 

         签字:

         日期:

备注:本表用于新疆师范大学温泉校区建设工作各付款项目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