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财务报销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3-25 浏览次数: 744

新疆师范大学财务报销暂行办法

(经201276第十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完善财务报销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师生员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报销原始凭证的要求

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完整,对不真实、不合法、不规范的票据,经办人应拒绝接受,各单位财务负责人(财务“一枝笔”为签字负责人,下同)不得审批报销,财务人员有权不予受理。

(一)票据的合法性规定

各种票据须按规定范围使用,超范围使用的不得作为报销凭据。用作报销凭据的票据基本要求如下:

1、发票:必须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或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章,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和规定的行业内使用,并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

3、学校内部结算票据:必须由计财处统一印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二)票据的填写规定:

1、发票或收据必须填制完整: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开票人、收款人等必须填写完整。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所报发票的单位名称必须是“新疆师范大学”全称(请勿开XX学院或个人)。填制单据大小写金额要相符,发票财务章要清晰。发票票据摘要有误的,应当由出票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但金额有错误的(包括大小写金额不符)或金额涂改的,应当由出票单位重开,不得在发票上更正。

2、各种自制原始凭证、单据一律要求用蓝黑(碳素)墨水填写,原珠笔、铅笔、颜料笔等其他方式填写无效;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挖补,人民币大小写要清楚、完整、正确、相符,大写数字应规范书写(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小写必须写到分位,没有的用“0补齐。汇总填开的发票,如:试剂、办公用品、电脑配件、材料等需附销货单位清单,清单应加盖出票单位公章;发票与销货清单的金额和单位应保持一致。原始凭证一经涂改无效。

3、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须用发票联或收据联作为原始凭证,经过复写的发票联或收据联必须套写正确。

4、所有原始票据的报销,若使用粘贴单的,应将原始票据按不同经济业务内容,一事一单,分别粘贴,并在报销单上准确填写用途、附件张数及金额。单张原始票据上均须由经办人签名并注明经费开支项目,接待费用须由单位财务负责人在发票上签字审批。

5、严格控制税务代开发票。对有的确实无法取得原始发票的事项,可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之后附原始购货单位收条、收据、明细单及必要的文字说明报告,有两人以上经办人员签字、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

6、报销时效。发票一般不能跨年度报销,只有在本年度12月份取得且因特殊原因没有及时报销的票据,可以在次年第一季度内报销。

二、财务报销要求及手续

(一)财务报销基本要求

1、各单位报销的各项经费须有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对无经费来源或超计划、超预算的报销业务,须按一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2、各项报销事项的手续需完备。教职工报销应携带报销的有关原始凭证;预借款项需填写借款单;符合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条件的还须有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入库单;外出参加会议的须有会议通知等。

3、报销票据须由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经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

4、对不真实、不合法和明显不合理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不予报销;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或不按规定粘贴、不按规定填写报销凭证的,需经办人员更正、补充,对于多次更正补充后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予报销。

5、各类经费(科研经费除外)的报销业务原则上应由各单位报账员或本校教职工来计财处办理。

(二)具体业务报销手续

1、教职工差旅费报销规定: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新财行[2005]148号及新政办函[2005]20号规定要求执行。

1)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经费保障水平对差旅费支出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建立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各部门差旅费支出不得超过其年度预算额度。

2)出差人员乘坐飞机需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批准,方可乘坐。

3)处级干部出差须到组织部办理处级干部请、销假手续,再到计财处办理借款或报销业务。“一枝笔”的机票需分管校领导签字。

4)外出参加会议,须提供书面会议通知,因特殊情况确无书面会议通知的应写出情况说明,并经部门、学院领导审批;报销会议会务资料费、注册费的,需附缴纳会务资料费、注册费的通知。

5)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支出的其他票据(除车票、住宿费、会务费票据外)应单独粘贴,超标项目(如住宿费)须经审批,方可报销。

6)教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将票据整理归类一次结算,事后不得补报。

7)出差票据的填列原则上应做到出差时间、出差地点首尾相接,票据所反映的路线、时间与报销申请、会议通知等相符合,无法做到上述要求的应提供文字说明。

2、教职工探亲费

教职工探亲费的报销按新人发字[2001]2号执行,凭人事处开具的探亲报销单及真实、有效的票据到计财处办理。

3、办公费

除发票上明确列明办公用品、文化用品、报刊杂志订阅费、刻章、饮用水等事项外,办公或文化用品还需提供销售方出具的明细清单(如电脑小票等),手工填开的明细清单需加盖与发票单位一致的销售单位公章。实行公务卡结算后,购买各项办公用品必须使用公务卡,报销时按照公务卡结算的要求提供刷卡清单及小票。

4、交通费

指实际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包车费以及与所乘坐交通工具有关的燃料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维修费、保险费等。大量连号交通车票不得报销。包车费的报销需注明包车的起止时间和具体事由。

5、租赁费

报销租赁费时,须提供报销说明、租赁合同,按合同确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结算。

6、教职工学习、进修、培训费用

教职工学习、进修、培训费用的报销按《新疆师范大学教职工国内进修及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凭人事处开具的“师资培训费用报销通知单”,到计财处办理借款、报销业务。

7、印刷费

日常打印、复印、出版、印刷等费用须附印刷明细清单,大批量印刷须按国资处规定,选择政府采购定点印刷单位印刷,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报销。

8、个人所得

校内在职人员发放的加班费、奖励、课时费及各类补贴等收入应全部纳入个人收入系统管理并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外聘人员发放的课时费、讲座费须凭劳务费发放清单及开具的劳务税发票报销,发票金额须与应发金额一致。

9、发表论文、出版教材、专著

须凭出版社正式发票及录用凭据(如发表或出版通知单)办理报销手续。出版费的报销需提供出版合同。

10、会议费

各单位承办各种会议应事先编制会议费预算表,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按现行规定审批程序报批。报销会议费支出应附会议通知文件、会议费预算审批表等相关资料方可办理。

11、国际交流、出国培训、考察等费用

须提供因公出国(境)批文及用汇申请(预算)书、决算审批书。

12、设备、低值易耗品、图书资料的报销

设备购置报销需提供办公自动化流程批阅通过的“新疆师范大学请示报告阅批表”纸质版、购销合同、招标文件等,在国资处办理资产登记、验收手续后,到计财处办理。

低值易耗品报销,须在国资处办理低值易耗品登记、验收手续后,到计财处办理。

图书资料购置报销,须提供图书发票及图书清单,清单应加盖出票单位公章;发票与清单的金额和单位应保持一致。图书入学院、部门资料室的,在国资处办理资产登记、验收手续。

13、小型维修项目经费的报销

小型维修项目的经费须到后管处报批后,到计财处办理。

14、改扩建、装修等工程报销

须提供立项审批报告、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预算、施工合同、审计报告及工程决算、工程验收单、回访单(付质保金)等相关文件的原件,到计财处办理。

三、财务结算的要求

1、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外单位购买物品、支付工程款或服务费用开支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自行用现金结算。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经办人需提供完整的信息,包括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账号、主要用途等。收款单位名称须与发票上收款单位全称一致。

2、按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减少现金结算,加强监督、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各项公务开支需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报销程序应符合公务卡管理的相关要求。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如遇财经政策调整,随之修订;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1学校财务工作流程图

 2学校财务报销(内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