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积金贷款及支取最新变更政策
发布时间: 2014-05-29 浏览次数: 1453

乌鲁木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积金贷款及支取最新变更政策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1、住房公积金贷款手册(一);

2、住房公积金贷款手册(二);

3、住房公积金提取手册;(详见以下内容)。

如对公积金办理贷款及支取尚有疑问,请拨打公积金服务电话12329进行咨询。

 

住房公积金贷款手册(一)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

(一)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十二个月(含十二个月)以上,近六个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本人或配偶在以往的公积金贷款还款过程中未达到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逾期还款记录。

(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有六个月缴存额。

   (三)借款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申请人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协议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五)能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目前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房产抵押,担保公司担保,房产公司阶段担保,公积金联保。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的规定

(一)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手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20%;购买二手房、拍卖房、房改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30%;翻建、大修、建造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工程预算总价的40%

   (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须50%以上,贷款利率上浮10%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为夫妻双方使用次数的合计。夫妻双方无论在婚前或婚后,无论作为贷款申请人或共同借款人,都计入使用次数内。

   (四)第三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五)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购建房总金额。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

(一)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为40万元。  

(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购买一手房,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

   (三)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购买二手房、拍卖房,房屋修建年限在15年以下(含15年),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房屋交易价格、评估价值、契税计税金额三者中低值的70%;房屋修建年限1 5年以上30(含30年)年以下,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房屋交易价格、评估

价值、契税计税金额三者中最低值的60%;房屋修建年限30年以上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购买房改房,房屋修建年限在15年以下的(含15年),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房屋修建年限在15年以上30年(含30年)以下,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房屋修建年限在30年以上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翻建、大修、建造自住住房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房屋工程预算造价的60%

(六)若所购房产为多人共同所有(夫妻除外),贷款额度依据的房屋价值按申请人所占有的共有比例计算。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延五年,但最长年限不得超过30年。

五、申请贷款必须选择下列一种担保方式

(一)房产抵押。提供本人或他人乌鲁木齐市辖区内可正常流通转让的《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评估价值70%须大于等于贷款申请额度;房屋修建年限15年以上30年(含30年)以下,房产评估价值60%须大于等于贷款申请额度;房屋修建年限30年以上不能抵押。可最多提供3套房产做抵押。特点:费用少,但需中心指定的评估公司评估,抵押过程借款人夫妻双方及房屋所有权人夫妻双方需到银行、房产局等部门办理抵押手续。

(二)担保公司担保。由中心指定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特点:手续简便,费用少,但房产公司必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揭协议。

  (三)房产公司阶段担保。由房产公司做阶段性担保,后期再由房产公司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特点:手续简便,费用少,但房产公司必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揭协议。

(四)住房公积金联保。以最多不超过5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做担保.贷款未结清前,联保人的联保金额不能提取,且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特点:手续简便,无费用,但对联保人使用公积金有限制。

六、贷款申请前提取公积金注意事项

(一)提取须在贷款申请前办理,贷款申请递交后,直至贷款结清,公积金账户余额仅限于归还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申请前夫妻双方可各支取一次公积金用于支付房款。借款申请人账户必须留存六个月缴存额。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可全部支取。配偶贷后想要选择按月扣划公积金偿还贷款,账户须留存六个月缴存额,否则需等余额存足六个月缴存额后再到银行签订扣划协议。

七、贷款发放后注意事项

   (一)贷款发放后,第一次还款必须用现金还款。

   (二)还款方式:

1、每月扣划公积金归还贷款;

 2、每月扣划公积金归还贷款,不足部分再扣划银行卡;

3、每月扣划银行卡归还贷款;

4、每月现金银行柜台还款。

   (三)如住房公积金账户发生变化(单位调动、辞职、退休、单位欠缴等),每月住房公积金扣划还贷将自动终止,借款人必须于当月25日前到贷款银行重新选择办理按月扣划住房公积金或银行卡代扣。

   (四)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不能办理一次性结清还贷。每月13-20号选择每月扣划公积金归还贷款的,不能办理一次性结清还贷。提前部分还款不受限制。

   (五)贷款发放后所有的还款事宜直接到银行办理。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效办理时限

(一)购买商品房,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二)购买二手房,拍卖类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确权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三)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统建房),以《集资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四)购买单位房改房,以《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时间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五)建造自住住房,以《用地批准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六)翻建自住住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有效时限。

   (七)大修自住住房,以乌鲁木齐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危房鉴定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九、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采取房产抵押申请公积金贷款

    1 到区分中心贷款申请--2房产评估--3区分中心贷款审批--4到区分中心领取贷款审批单--5到房产局领取抵押契约—6到银行签借款合同—7到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8到区分中心办理他项权证收押--9到银行发放贷款。

(二)担保公司担保

    1到区分中心贷款申请--2到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3担保公司报送审批资料--4区分中心贷款审批--5担保公司领取贷款审批单--6担保公司到银行盖章--7担保公司到区分中心审核借款合同--8担保公司办理抵押手续--9担保公司通知借款人领取放款手续--10到区分中心打印放款单--11到银行放款。

   (三)房产开发商阶段担保

    1到区分中心贷款申请--2区分中心贷款审批--3房产公司领取审批单--4房产公司到银行盖章--5房产公司办理抵押手续--6房产公司缴纳保证金--7房产公司通知借款人领取放款手续--8到区分中心打印放款单--9到银行放款。

   (四)抵押物置换

    1到区中心申请置换—2房产评估—3到区分中心领取置换审批单—4到房产局领取抵押契约—5到银行签抵押合同—6到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7到区分中心办理他项权证收押—8到银行领取抵押物置换回复函—9到区分中心领取解压通知单—10到房产局办理解压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手册(二)

申请贷款必备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内页(原件、复印件);

2、借款人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原件、复印件,如结婚证信息与身份证姓名不符,还需提供相关证明),单身须出具民政部门开具的单身证明;

3、借款人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或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原件、复印件);配偶为华侨身份,提供居住国护照(原件、复印件);

4、借款人配偶在非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未贷款证明及缴存基数证明;

5、借款人配偶有收入但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本人完税证明或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并且提供银行近半年工资卡明细,如工资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出具近半年社保缴费明细。

申请贷款分项资料

一、购买本地商品房所需资料

1、必备资料;

2、《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4、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5、乌鲁木齐市辖区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选择担保公司担保或房产公司阶段担保无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注意事项:

1、商品房购房款已全额付清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合同中载明房屋使用用途为非住宅或非普通住宅(如别墅、写字间、商铺等),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购买本地二手房所需资料

1、必备资料;

2、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3、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4、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5、借款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原件);

 6、借款人还须在乌鲁木齐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调取交易档案:《乌鲁木齐市房产权属申请表(转移登记)》、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产转让合同书》。

三、购买集资建房(统建房)所需资料

    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在分中心备案所需资料:

1、发改委立项批文(原件、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6、集资建房承诺书;

7、集资建房名单(原件、复印件);

8、专用账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在中心备案后职工办理贷款所需资料:

1、必备资料;

2、单位与个人签订的《集资购房协议》(原件);

3、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4、乌鲁木齐市辖区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通过担保公司担保无需捉供《房屋所有权证》)。

四、购买新疆行政区域内(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外)商品房所需资料

   1、必备资料:

2、《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3、房产公司出具售房收款账号证明(原件);

4、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5、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无法提供契税完税证的,必须提供下列其中一项资料:①可在互联网上查证所购房的网签备案信息;②购房所在地公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③购房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律师见证函(要求:《律师见证函》落款处要有两名以上律师手写体签名,并附有司法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职业资格证及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事务所公章);                       

6、乌鲁木齐市辖区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

五、购买新疆行政区域内(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外)二手房所需资料

1、必备资料;

2、《房产转让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4、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5、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6、借款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原件);

7、乌鲁木齐市辖区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

六、购买拍卖类住房所需资料

1、必备资料:

2、《委托拍卖书》(复印件、须加盖拍卖公司公章);

3、《竞拍协议》(复印件、须加盖拍卖公司公章);

4、《成交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5、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6、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7、借款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原件)。

七、购买房改房所需资料

1、必备资料;

2、《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原件、复印件);

3、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4、单位售房账户证明(原件);

5、乌鲁木齐市辖区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

6、补33%产权需提供《全产权补差计算表》及原《67%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八、建造自住住房所需资料

1、必备资料;

2、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准书》(原件、复印件);

3、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建委审批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

 6、借款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原件);

7、乌鲁木齐市辖区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

九、翻建自住住房所需资料

 1、必备资料;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4、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设计红线图》(原件、复印件);

 5、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6、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

7、借款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原件);

 8、乌鲁木齐市辖区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

十、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料

1、必备资料: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乌鲁木齐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原件、复印件);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复印件);

5、借款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原件);

 6、乌鲁木齐市辖区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

十一、抵押物置换业务所需资料

1、《抵押物置换申请表》;

2、作为抵押物置换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借款人以房产抵押形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借款人申请抵押物置换业务时,原则上只允许借款人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的房屋作为置换抵押物(异地购房公积金贷款,不受此规定限制)。申请置换抵押物时,需对抵押房产进行评估,预估价值的80%应大于或等于贷款发放金额。

    2、使用非贷款所购房置换抵押物,根据抵押物修建年限区分抵押价值:(1)抵押房产房屋修建年限在15年以下(含15年),评估价值的70%应大于或等于贷款发放金额;(2)抵押房产房屋修建年限在  1 5年以上30年以下(含30年),评估价值的60%应大干或等于贷款发放金额;(3)抵押房产房屋修建年限在30年以上,不予受理。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分中心保留以上内容的修改和解释权)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册

必备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配偶房款、贷款等,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如结婚证信息与身份证不符,还需提供相关证明);

   3、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应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如结婚证信息与身份证不符,还需提供相关证明);

   4、《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基础信息须填写完整,盖单位公章)、《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基础信息须填写完整,不盖章)。

购买商品房

一、购买商品房

1购买本地商品房需提供:

(1)必备资料;

(2)《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复印件);

(3)首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

(4)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购买商品房,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

(2)《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载明房屋使用用途为非住宅或非普通住宅类的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如别墅、写字间、商铺等);

(3)购买商品房购房款一次性付清全款的,必须提供全款发票(将公积金支取款转入个人银行借记卡中,需提供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                        

(4)所购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但所购房为第一套自住住房,购房人未申请住房公积金或商业银行贷款,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房款未交清的,可再次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剩余房款,提取额不得高于剩余房款。支取手续与相应现行手续一致,还必须提供房产公司出具的剩余房款证明和房产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

 2、购买异地商品房需提供:

(1)必备资料;

(2)《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复印件);

(3)首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

(4)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无法提供契税完税证的,必须提供下列其中一项资料:①可在互联网上查证所购房的网签备案信息;②购房所在地公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③购房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律师见证函(要求:《律师见证函》落款处要有两名以上律师手写体签名,并附有司法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职业资格证及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事务所公章)。

   (5)开发商开具的售房账号证明(原件)。

 注意事项:同本地商品房注意事项。

二、购买本地、异地二手房

(1)必备资料;

(2)过户到购买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房产转让合同》(原件、复印件);

(4)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5)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个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原件)。

注意事项:

(1)房屋总价以转让合同交易价与契税计税金额较低值为准;

(2)售房人采用委托公证方式出售住房,提供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委托公证书原件、复印件;

(3)所购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4)《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确权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有效时限。

(5)如所购房的原房主以此房支取了公积金,新房主必须等原房主购买此房的时间满一年后支取,提取时需到乌鲁木齐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调取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三、归还住房贷款

1、归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

可持必备资料直接办理,也可到银行选择每月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选择按月扣划,公积金账户余额必须大于6个月缴存额)。

注意事项:归还贷款的提取间隔必须满1年。

2、归还本地、异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1)必备资料;

(2)《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3)当月的《贷款余额表》(银行盖章、原件)。

注意事项:归还贷款的提取间隔必须满1年。

四、离休、退休

 1、必备资料;

2、《职工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原件、复印件),铁路系统需提供《铁路局退休命令》。

注意事项:《职工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的姓名、出生年月与身份证不符,还需单位证明。

五、解除劳动关系

1、必备资科;

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3、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无工作证明”(原件),或提供登记日期一年以内的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本地户口,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满两年;外地户口或户籍迁出本市不受限制,需提供户口本或迁移证原件、复印件,无需提供“无工作证明”。

六、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1、必备资料;

2、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

3、(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4、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多个继承人因故无法同时到场办理提取的,应提供委托提取公证书。

七、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必备资料;

2、《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原件、复印件);

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八、出境定居

1、必备资料;

2、移民(定居)签证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复印件)。

九、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必备资料;

2、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复印件);

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4、监管部门盖章的提取人委托书或委托公证书(原件)

5、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十、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相关规定列举的大病,且家庭生活困难,医疗保险不足以支付治疗费用的

1、必备资料;

2、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3、市级以上定点医院开具的病情诊断书(原件、复印件);

4、直系亲属证明(户口薄或结婚证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5、医疗费用结算单(结算单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

 注意事项:职工在住院期间,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治疗费用的,由医院开具医疗费用预算证明及转账账户证明,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自付部分。

十一、缴存人子女考取大专院校,因家庭生活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

1、必备资料;

2、单位出具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证明;

3、提取人与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4、大专院校录取通知书(首次支付学费验原件留复印件,以后提取留存复印件);

5、学费缴纳通知单(原件、复印件)。

十二、购买集资建房(统建房)

 1、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在分中心备案所需资料:

  (1)《乌鲁木齐集资建房(统建房)认证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2)《职工集资建房(统建房)名单》(原件、复印件);

(3)《政策性住房资金账户开户登记表》(原件、复印件)。

 2、单位备案后,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只需提供

(1)必备资料;

(2)《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l)提取人数超过10人必须由单位代办提取手续。

(2)以《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3)《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中必须载明:地址、楼栋号、单元号、序号、面积、总房价,并且必须与备案信息一致。

十三、购买房改房

1、购买房改房

(1)必备资料;

(2)《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及房委办评估人员私章,原件、复印件);

(3)单位售房账户证明;

 注意事项:《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审批日期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有效时限,所购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2、住房公积金业务有效时限,所购房只能提取一次。

3、房改房补差

(1)必备资料;

(2)《全产权补差计算表》(原件、复印件);

 (3)67%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4)单位售房账户证明(原件)。

注意事项:《全产权补差计算表》审批日期一年内为办理公积金业务有效时限,所购房只能提取一次。

   4、购买铁路系统房改房提供:必备资料与铁路部门出具的《购房证明》(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购房证明》一年内为办理公积金业务有效时限,所购房只能提取一次。

十四、职工在工作地无住房,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1、必备资料;

2、廉(公)租房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3、房屋租赁部门出具的转账证明(原件);

4、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

十五、职工无房,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且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付房租

1、必备资料;

2、房产交易中心或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3、缴纳租金正规发票(原件);

4、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5、房产交易中心开具的无房证明;

6、个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原件)。

十六、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的职工,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

 1、必备资料;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物业管理公司的转账证明;

4、街道或社区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凭证(原件、复印件)。

十七、支付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改造项目款

1、必备资料;

2、《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原件、复印件)

3、职工名单(注明个人应承担金额);

4、住宅节能改造项目专用账户证明(原件)。

注意事项:此项业务由单位经办人员集中代办。

十八、购买拍卖类住房的

1、必备资料;

2、《委托拍卖书》复印件,须加盖拍卖公司公章;

3、《竞拍协议》复印件,须加盖拍卖公司公章;

4、《成交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5、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6、已过户到提取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7、个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原件)。

注意事项:《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确权之曰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有效时限。

十九、征迁安置补偿房

 1、征迁安置补偿房主管单位需到中心归集管理科办理备案审核,需提供:

(1)安置补偿文件或会议纪要(原件、复印件);

(2)安置补偿协议(棚改协议、征迁补偿协议)(原件、复印件);(3)承建单位售房专用账户证明;

2、单位备案后,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只需提供:

 (1)必备资料:

(2)安置补偿协议(棚改协议、征迁补偿协议)(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异地(包括不属于中心管辖范围的)征迁安置补偿房办理支取,无需备案,直接提供12项资料办理。

                   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棚改协议、征迁补偿协议)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安置补偿协议(棚改协议、征迁补偿协议)中必须载明:地址、楼栋号、单元号、房号、面积、总房价和补偿价。

二十、建造自住住房

1、必备资料;

2、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准书》(原件、复印件);

3、规划部门出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建委审批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工程预算报告(原件);

6、借款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原件)。

注意事项:以《用地批准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有效时限,所建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二十一、翻建自住住房

 1、必备资料;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4、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设计红线图》(原件、复印件);

5、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6、工程预算报告(原件);

 7、借款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原件)。

注意事项: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有效时限,所建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二十二、大修自住住房

1、必备资料;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乌鲁木齐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原件、复印件);

4、工程预算报告(原件);

5、个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原件)。

注意事项:以《危房鉴定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有效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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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公积金办理贷款及支取尚有疑问,请拨打公积金服务电话12329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