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 (修订)
发布时间: 2015-11-13 浏览次数: 104
      

第一条、加强和规范我校“校园卡”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确保校园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给予师生员工周到便捷的服务,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计财处一卡通管理中心是校园卡系统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一卡通身份数据收集、卡片发放的管理工作。

全校各单位应协助计财处(一卡通管理中心)开展工作,在校园卡系统管理与使用过程中,核实相关人员的有关信息,确保持卡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保证一卡通系统的平稳运行以及师生员工正常使用。

   第三条、校园卡所有权归属新疆师范大学,未经学校同意,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制发具有身份认证、金融功能或查询功能的卡片。

   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校园卡,否则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校园卡的制作、发行和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保障学校财产和资金安全,维护学校、银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校园卡及其相应设备为学校及中国工商银行财产,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

二 卡务管理

第五条、校园卡是集身份认证和商户消费于一体的非接触式射频卡,可实现在校学生的食堂消费、超市消费、浴室消费、身份识别、图书借阅、医疗门诊、门禁通行等功能。

持卡人是校园卡的持有者和使用者,持卡人应对使用校园卡的一切行为负全责。

第六条、计财处一卡通管理中心负责为用户办理新卡,进行卡片维护、挂失、冻结、注销和卡片管理等。

第七条校园卡种类划分:教工卡、学生卡、临时卡及培训卡。

第八条、校园卡具体发放范围及期限如下:

(一)教工卡发放对象为我校人事处正式签订聘用合同的各类在职人员(含非在编教职工),教工卡有效期与职工在校服务期一致。

(二)学生卡发放对象为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取得正式学籍的在职研究生、各类学历成教生、长期在我校培训的学生,以及经国际交流学院确认的留学生。学生卡有效期与学制保持一致。

(三)校园临时卡发放对象为本校聘用的短期(临时)用工人员和短期访问、交流、培训人员,以及附属中学的各年级学生、在本校校园内工作学习生活的非本校人员、与本校相关的社会力量办学师生等。临时卡有效期与申请部门核实后临时确定。

(四)培训卡发放对象为我校各类培训人员,有效期限与培训时间保持一致。

第九条、校园卡包含内容:书面内容包含姓名、部门(学院班级)、账号、学号(工号)、个人相片等;电子记录内容包含人事档案摘要(学籍档案摘要),食堂、图书馆、校医院、机房、浴室等消费记录。

校园临时卡及培训卡仅有临时账号消费信息。

第十条、校园卡人员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由以下部门分别提供: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学号、照片、身份证号、性别、学院班级等;由学生处、研究生处以及其他学生管理部门分别提供;人事处负责教职工(含与学校签订一年以上正式合同的非在编教职工)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和工号、部门等。

(二)校园临时卡由临时人员填写“校园卡办理申请表”,并由所属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盖章,计财处一卡通中心根据相关部门审批后的“校园卡办理申请表”、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其办理临时卡。部门领导负有审核办卡人身份的职责,对于身份不符的人员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培训卡以学院为单位统一办理,不接受个人单独办理。

(三)一卡通管理中心应通过共享数据平台及时将持卡人数据传递到图书馆、财务处等相关业务部门,保证校内校园卡信息一致。

 

第十一条、校园卡申办规定

(一)初次申办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不缴纳校园卡工本费。

(二)学校教职工、各类学历成教生、长期培训学员、以及各类办理临时校园卡人员,均须按学校规定标准缴纳工本费。

由学院或部门担保并统一办理的成人培训卡,无需工本费;如有丢失,则按学校规定标准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校园一卡通必须先存款,后消费,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十三条、校园卡的充值和退款

自助充值:校园卡与工商银行卡之间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后,可借助圈存设备从工商银行卡向校园卡进行转账充值。

现金充值:为保证资金安全,尽量避免现金充值,确有必要可在校园卡充值点进行现金充值。

校园卡内的资金不计利息,退款不以现金方式支取,由本人持有效证件注销校园卡时,到计财处一卡通管理中心办理相关退款转账手续。

第十四条、校园卡挂失及补办规定

(一)校园卡遗失后,请立即通过以下二种方式进行挂失:

自助挂失:通过圈存机、校园一卡通网站进行自助挂失。

柜面挂失:到计财处一卡通管理中心的柜面办理挂失。

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一卡通管理中心及各充值点挂失,挂失时必须提供本人学生证、身份证、校园卡账号和查询密码。在网络通畅的情况下,一经办理挂失手续将即时生效;挂失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二)补办校园卡时需由本人持学生证或工作证到计财处一卡通管理中心办理。教工卡、学生卡、临时卡补办时均收取补卡工本费;新校园卡补办成功,原校园卡同时作废。

(三)为了保护持卡人权益,计财处一卡通管理中心不受理无证挂失、解挂及补卡业务,也不受理代办上述业务。需要进行校园卡解挂时,持卡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一卡通管理中心办理解挂手续。若持卡人找回已挂失校园卡(未补办新卡),也需到一卡通管理中心办理解挂手续后方可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校园卡与银行卡的绑定

(一)校园卡(学生卡)与学生入校时发放的工商银行卡是默认绑定关系,收到工商银行卡后需及时开卡。

(二)如工商银行卡丢失,请尽早去挂失并补办银行卡,具体事项详见银行卡的相关规定。新办理的银行卡需办理重新绑定业务。

第十六条、校园卡销户规定

(一)  教职工、临时卡用户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可办理校园卡注销手续,注销时由本人到计财处一卡通管理中心办理,并结算领取校园卡内余额。

(二) 教职工由于某种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校园卡注销手续,注销时由其家人携带有效证明及办理委托书到一卡通管理中心办理销户,并结算领取校园卡内余额。

(三) 学生毕业离校时,计财处一卡通管理中心根据学生管理部门提供的毕业生离校信息以及每位学生确认后的工商银行卡信息,集中办理注销手续,并将卡内余额及时转存持卡人银行卡内。

(四)临时卡持卡人离校时,部门应督促其办理销卡手续,并定期向一卡通管理中心通报临时持卡人离校情况;如有已离校的临时人员,因临时卡未销户而引发的校园安全问题,由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校园卡可在安装有校园卡终端的场所使用其身份识别功能(例如门禁系统),功能的使用受各子系统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约束。

第十八条、校园卡持有人可自行在校园圈存机上设定消费密码和消费限额。

第十九条、校园卡持卡人可使用自助设施(圈存机)充值。自助充值时,持卡人可直接通过圈存机实现银校转账。如因机器故障或持卡者自行操作失误所造成的差错,持卡者应接受一卡通管理中心依据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的数据所做出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禁止出租、转让、抵押、涂改、伪造;一旦发现校园卡使用者非持卡人本人,各终端使用单位有权扣留,并上交一卡通管理中心。

  商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所属经营性部门和在校园内经营的商户均可向一卡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一卡通管理中心确认、批复后方成为一卡通系统的用户,开展管理和经营。

接入一卡通系统所发生的工程费用和软硬件设备费用按协议各自承担。

第二十二条、各类商户必须按规定向施工方支付一卡通系统设备押金,并定期(周期为一个月)与一卡通管理中心进行账务核对,无误后可以及时办理财务结算业务。

二十三条、当商户不再使用一卡通设备时,经一卡通管理中心验收后,设备完好无损即可退回押金。如需维修设备,费用由商户承担;如设备损坏无法继续使用,押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在一卡通系统内的经营性商户,在每月结算各自收入时,按其收入总额的3%缴纳管理费,由一卡通管理中心收取;收取的管理费用于一卡通系统的维护、维修,及一卡通系统相关设备的更新。

第二十五条、一卡通系统的各使用部门对所管理的应用子系统设备的完好性负责,保证其不被破坏、丢失;为保障资金日结的准确性,各商户应每日检查收费POS机,确保所有数据上传至一卡通平台。另外,收费POS机不得脱机使用,因脱机使用所发生的经济纠纷由商户承担。

 

   校园卡系统的管理及维护

第二十六条、校内所有需对在校人员进行身份识别的业务系统应与校园卡对接,成为学校校园卡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计财处一卡通管理中心是一卡通系统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校园卡及其设备的维护(包括校园卡终端设备及圈存机等)。

各使用单位负责对所用设备(网络和终端设备)进行辅助维护,并对所管理的应用设备完好性负责,保证使用期内不被破坏、丢失,出现故障应及时联系一卡通管理中心并做好相关记录。

信息中心负责对校园卡系统网络环境的维护和技术支持。

第二十八条、一卡通项目的建设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严格执行专款专用。

  校园卡使用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校园卡是存储式射频卡,采用非接触读卡方式,读卡距离为0-5厘米;持卡人在消费时请勿撤卡太快,待写卡成功听到提示音后方可撤卡。

第三十条、校园卡消费时如果金额打错或重复扣款时,经刷卡机所属部门核实后可到一卡通管理中心进行更正,并办理校园卡冲正业务。

第三十一条、为确保卡内资金安全,校园卡采取限额消费模式,每餐默认累积消费超过20元需输入消费密码。累积消费额可在圈存机或一卡通中心更改,有异议时请与一卡通中心联系。

第三十二条、请妥善保管好您的校园卡,避免磨损、弯折、高温、静电和强磁。

持卡者还需妥善保管校园卡密码,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者自行负责。如果密码遗忘,持卡者应凭校园卡、有效身份证件到一卡通中心办理密码重置手续,校园卡可以继续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一卡通系统及设备属公共财产,各使用单位负责对所用相关设备进行保养和维修。

持卡人需爱惜、爱护校园卡及相关设备、设施,规范使用校园卡,支持学校的校园卡工作。对不遵守有关规定,一卡通管理卡中心有权取消或停用持卡人所持的校园卡,并收回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所持的校园卡。

第三十四条、人为破坏校园卡系统的机具、微机、网络等设备,改变设置,恶意传播病毒,影响校园卡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一定程度损失的,经核实,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即触犯刑律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计财处所有。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经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