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经费审批管理办法
2015年6月26日第八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合理控制各项开支,严格预算执行,规范经费使用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落实各级经济责任,加强内部控制,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经费审批实行“归口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各负其责”的管理办法。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经济事项和经费类别分别设定,以每次经济活动支出额度大小划分权限。审批程序自下而上逐级审批,各级经费审批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必须签署审批意见。
第三条 经费审批人对职权范围内经济活动与财务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对不当审批的财务支出负有领导责任和连带经济责任。坚持并落实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经济责任制。经费审批以当年学校下达的预算项目、额度为基准,一般不得审批超预算和无预算项目的经费。
第四条 学校的各项经费支出,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审批权限,分级审批、分级负责。各单位预算经费的开支由“一支笔”审批,严格控制经费的使用范围,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批制度。
(一)各单位应设置一名财务负责人(即财务“一支笔”审批责任人)分管财务工作(书面报计财处备案),负责本单位经费的审批。 “一支笔”审批人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
(二)每一聘期初始,各单位均须根据部门行政领导聘任情况,出具“一支笔”审批人授权书,并递交计财处作为“一支笔”审批人调整的依据。因特殊原因变更“一支笔”审批人的,各单位须重新出具授权书,报计财处备案。
(三)“一支笔”审批人外出或其他原因无法审批的,可以授权他人审批,但应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注明无法审批的原因、代理审批人姓名、代理审批时限及审批范围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报计财处备案。授权委托书应有原审批人、代理审批人的签名字样,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授权审批责任由授权人与受托人共同承担。授权委托书自送达计财处之日起生效。受托人在受托期间不得再次授权。受托人必须在授权书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审批权,对不当审批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和连带经济责任。
(四)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批制度。项目负责人的设立与变更以各管理归口职能部门下达的文件或通知为准(变更时需出具相关通知)。各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经济事项负主要责任,项目负责人的经费审批,不得授权。
(五)学院“一支笔”审批人自身发生的费用由班子其他成员签批,行政部门审批人自身发生的费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各项经费支出应严格按教育事业费预算、科研合同或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执行。预算、合同、计划范围内,手续完备的正常开支,由计财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如遇特殊事项,需按一定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章 预算经费支出审批
第六条 经费审批的权限
根据2014年8月31日颁布的《预算法》要求,实现全口径预算,预算指标内的各项经费开支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及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审批,经费支出按照支出事项的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确定审核、审批权限。
(一)金额在 3万元以下的支出,由本单位“一支笔”签批。
(二)金额在 3万 元(含 3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支出,经本单位“一支笔”签字后,由计财处负责人签批。
(三)金额在 10万 元(含10万 元)以上、30万 元以下的支出,经本单位“一支笔”签批后,学院须由主管财务校领导签批;行政部门经分管本部门的校领导签批后,还须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签批。
(四)金额在 30万 元(含 30万元)以上的支出须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由校长办公会对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进行讨论、审批,形成会议纪要,并作为审批控制的依据。
(五)岗位津贴、工资、加班费、课时费、福利费、临时工工资(每月正常工资除外)等人员经费支出,及探亲费、教工培训费等支出,须报人事处核签。
(六)各种本专科生奖助学金的发放,由学生处审批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各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发放,由研究生处审批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七)使用学校预算安排的公务接待费,按《新疆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由计财处负责人签批。
(八)预算安排的各类项目经费及归口管理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职能部门签批。
(九)修缮工程款项的支出,按学校年度预算执行,由主管职能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十)基建工程项目的支出,应严格按合同执行,并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经费审批的相关要求
(一)对购买物品等经济活动中单张1000元以上金额及特殊事项内容的发票,经费所属部门(项目)负责人须先审后签,审批意见须签署在发票右上角空白处,不得覆盖发票内容。对票据反映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用黑色签字笔或碳素墨水钢笔签署审批意见。
(二)对不能及时结算的经济业务事项(基建、修缮工程等),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进度进行付款;工程竣工后经质量检查、验收和决算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审批结算付款。
第八条 完善校内民主监督制度。对“三公”经费、大额资金及重大事项资金的使用决策,应进行科学论证,集体决议,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各项经费的安全合理运行。校内各单位须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各学院应按月公示教职工的津贴收入情况,各学院及行政部门应定期向教职工公示本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做到财务收支公开、透明。
第三章 预算经费调整
第九条 严格控制预算经费调整。
各单位调整预算经费须是在单位预算总额不变或是确保有资金来源的前提下,只是调整项目预算,书面申请办理,计财处根据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再作调整安排。凡年初未列入部门预算的申请经费事项,除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原则上当年不再办理预算经费调整。对因国家政策调整或突发事件难以预见到的重大因素,预算执行中必须调整的,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1.金额在 1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并经项目论证及计财处核定经费,呈分管单位校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2.在使用学校预算经费项目中的“机动经费”额度时,金额在 1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校长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签批。
3.金额在 15万 元(含 1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申请单位与相关职能部门草拟工作方案,经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审批。
4.超预算的经费开支,须填制超支预算审批单,由计财处签署意见,2万元以下的经费追加,报分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万元以上的的经费追加,须报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
5、对于本年未纳入预算的新增项目,应先按规定进行预算追加调整申报、审批,再按规定履行支出审批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会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监督,进行会计核算。对审批不合理,违反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事项,应及时退回要求纠正。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同时废止2012年4月6日第四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新疆师范大学经费审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