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财务报销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6-10-09 浏览次数: 1049

 

新疆师范大学财务报销暂行办法

2016930 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完善财务报销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师生员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报销原始凭证的要求

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完整,对不真实、不合法、不规范的票据,经办人应拒绝接受,各单位财务负责人(财务“一支笔”为签字负责人,下同)不得审批报销,财务人员有权不予收理。

(一)票据的合法性规定

各种票据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超范围使用的不得作为报销凭据。用作报销凭据的票据基本要求如下:

1、发票:必须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或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章,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行政事业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和规定的行业内使用,并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

3、内部结算票据:必须由计财处统一印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二)票据的填写规定:

1、发票或收据必须填制完整: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开票人、收款人等必须填写完整。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所报发票的单位名称必须是“新疆师范大学”全称(请勿开XX学院或个人)。填制单据大小写金额要相符,发票财务章要清晰。发票票据内容有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但金额有错误的(包括大小写金额不符)或金额涂改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发票上更正。

2、各种自制原始凭证、单据一律要求用蓝黑(碳素)墨水填写或由税控系统打印、复写,原珠笔、铅笔、颜料笔等其他方式填写无效;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人民币大小写要清楚、完整、正确、相符,大写数字应规范书写(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小写必须写到分位,没有的用“0”补齐。汇总填开的发票,如:试剂、办公用品、电脑配件、材料等需附销货单位清单,清单应加盖出票单位公章;发票与销货清单的金额和单位应保持一致。原始凭证一经涂改无效。

3、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须用发票联或收据联作为原始凭证,经过复写的发票联或收据联必须套写正确。

4、所有原始凭证的报销,若使用粘贴单的,应将原始凭证按不同经济业务内容分别粘贴,并在报销单上准确填写用途、附件张数及金额。单张原始凭证单上均须由经办人及审批人签名并注明经费开支项目。

5、报销时效。发票一般不能跨年度报销,只有在本年度12月份取得且因特殊原因没有及时报销的票据,可以在次年第一季度内报销。特殊情况(如科研经费、教研经费、进修费或未纳入本年度预算的经费支出等)在当年确实不能报销,经单位负责人事先同意后,可在下年度报销。

二、财务报销手续及要求:

(一)财务报销基本手续及要求:

1、各部门、学院报销的各项经费须有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对无经费来源或超计划、超预算的报销业务,须按一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2、各项报销事项的手续需完备。教职工报销应携带报销的有关原始凭证;预借款项需填写借款单;符合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条件的还须有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入库单;外出参加会议的须有会议通知等。

3、报销凭证须由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经各单位或学院负责人审批签字。

4、对不真实、不合法和明显不合理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或不按规定粘贴、不按规定填写报销凭证的,财务人员有权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对于多次更正补充后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予报销。

5、各类经费(科研经费、研究生调研费除外)的报销业务原则上应由本校教职工来计财处办理。临时工、学生一律不准予借款,如临时工、学生因工作、举办活动、外出实习等需要借款的,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教职工为借款人,以明确经济责任。

6、文印费、超市消费、办公用品、租车事项的票据需在当月内核销。报账时需提供票据发生的具体明细详单,包括事情发生的时间、用途、经手人等信息,做到一事一结,票、事一致。

7、租车事项的票据除按以上规定执行外,还需进一步提供更加详细的用车事项发生的具体明细详单,包括事情发生的时间、用途、主管负责人签字、经手人信息。服务对象的人员信息要实名填写,不应只写接专家等不署名信息,用车人要亲自签名,不应由司机代签。此外还须注明起始地点,用车人须严格核定起始里程数、等时公里数,不得虚填、虚报。

(二)具体业务报销手续及要求

1、教职工差旅费报销规定: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新财行[2005]148号规定要求执行。

1)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经费保障水平对差旅费支出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建立严格的出差审批制度,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定费用,并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各部门差旅费支出不得超过其年度预算额度。

2)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严格控制,对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等有特殊情况的,经单位负责人、计财处审核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3)出差人员的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费。公杂费按到达目的地的当天至返回乌鲁木齐的自然天数计算。按照自治区境外每人每天20元、自治区境内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实行包干,不再报销市内出租车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4)处级干部出差须到组织部办理处级干部请、销假手续,再到计财处办理借款或报销。

5)外出参加会议,须提供书面会议通知,因特殊情况确无书面会议通知的应写出情况说明,并经部门、学院领导审批;报销会议会务资料费、注册费的,需附缴纳会务资料费、注册费的通知。

6)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支出的其他票据(除车票、住宿费、会务费票据外)应单独粘贴,超标项目须单列审批。

7)教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必须连同差旅费一起报销,事后不得补报。

8)出差票据的填列原则上应做到出差时间、出差地点首尾相接,无法做到上述要求的应做出合理解释。

2、教职工探亲费

教职工探亲费的报销按《新疆师范大学职工探亲费规定》执行,凭人事处开具的探亲报销单及真实、有效的票据到计财处办理。

3、教职工学习、进修、培训费用

教职工学习、进修、培训费用的报销按《新疆师范大学教职工国内进修及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凭学习、进修、培训通知,人事处开具的“师资培训费用报销通知单”,到计财处办理。

4、印刷费

日常打印、复印、出版、印刷等费用须附印刷明细清单,大批量印刷须按资产处规定,选择政府采购定点印刷单位印刷,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报销。

5、个人所得

校内在职人员发放的加班费、奖励、课时费及各类补贴等收入应全部纳入个人收入系统管理并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外聘人员发放的课时费、讲座费须凭劳务费发放清单及开具的劳务税发票报销,发票金额须与应发金额一致。

6、发表论文、出版教材、专著

须凭出版社正式发票及录用凭据(如发表或出版通知单)办理报销手续。发票内容应与实际内容相符,否则须附录用出版相关证明,并经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出版费的报销需提供出版合同。

7、会议费

各单位召开各种会议应事先编制会议费预算表,经主管经费部门审核后,按现行规定审批程序报批。报销会议费支出应附会议通知文件、会议费预算审批表等相关资料方可办理。

8、国际交流、出国培训、考察等费用

须提供因公出国(境)批文及用汇申请(预算)书、决算审批书。

9、设备、低值易耗品、图书资料的报销

设备购置报销需提供审批报告、购销合同、招标文件等,在资产处办理资产登记、验收手续,方可到计财处办理。

低值易耗品报销,须先到国资处办理低值易耗品登记、验收手续,再到计财处办理。

图书资料购置报销,须提供图书发票及图书清单,清单应加盖出票单位公章;发票与清单的金额和单位应保持一致。图书入学院、部门资料室的,在资产处办理资产登记、验收手续。

10、小型维修项目经费的报销

小型维修项目的经费须到后管处报批后,方可到计财处办理。

11、改扩建、装修等工程报销

提供立项审批报告、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预算、施工合同及审计处提供的审计报告及工程决算等相关文件的原件,付款发票。

三、财务结算的要求:

1、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外单位购买物品、支付工程款或服务费用开支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自行用现金结算。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经办人须提供收款单位全称、银行账号信息,收款单位名称须与发票或收据上收款单位全称一致。

2、按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减少现金结算,加强监督、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各项公务开支需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报销程序应符合公务卡管理的相关要求。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