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年收入所得12万元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3-08 浏览次数: 859

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三条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追缴税款、滞纳金等处理。 请申报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核算自己的年收入并于2018325日前登录新疆地税网,先用身份证件登录、再注册、最后在“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模块中申报所得。网址:https://grwsbs.xj-l-tax.gov.cn/portals/web/login

附:税务局答疑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

计财处咨询电话:4332832

计 财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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