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落实自治区党委巡视组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交通费报销的管理,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规范财务管理,现对交通费报销做以下补充规定:
一、学校车辆:派车单上必须注明用车事由、时间、起始地点、公里数、金额、用车人签名。用车人必须严格核定起始里程数,不得虚填、虚报。
二、出租车:出租车票的报销必须注明乘车事由、时间、起始地点、乘车人签字。
以上报销必须经单位财务“一支笔”审签,并对报销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用车人、“一支笔”签字不允许他人代签,一经发现财务部门不予报销。一般每月核报一次,原则上不报销私家车费用。
特此通知!
计财处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