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等由扣缴义务人依法预扣预计缴或代扣代缴税款。因此校外劳务费发放如下操作:
a步骤:校外人员请先登陆“新疆税务系统”,获取新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新疆税务系统的操作步骤见附件:新疆税务系统的操作步骤.docx
b步骤:经办工作人员首先收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信息等,然后登陆校园网主页→一站式服务大厅→财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网上申报管理系统→校外人员劳务申报管理→校外劳务人员信息采集→校外人员劳务申报录入,注意申报录入的发放金额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增值税额,即“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中显示的金额栏这一列数额,录入完毕后打印校外人员劳务发放表预约单。最后将代开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校外人员劳务发放信息表模板”与“校外劳务系统中录入的预约单”一并交计财处办理。
计财处
2019年6月24日
校外人员劳务发放信息表模板(合计).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