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2020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广大教职工:
接上级税务机关通知,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确保各位教职工2020年1月能正常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请在2019年12月29日前,对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详细操作见下方流程和附件!
感谢配合并相互周知!
计财处综合科:4332832
附件:个人所得税操作流程.docx
计 财 处
2019年12月4日